联邦法院日前就《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A条作出裁决,推翻上诉庭早前有关条文违宪的决定。

从结论上看,政府成功捍卫了条文的合宪性;然而,若细读判词与其所确立的适用原则,此案对我国言论自由与刑事法界线的影响,远不止于“胜负”二字所能概括。

第233A条长期以来备受争议,关键在于其措辞宽泛,尤其“冒犯”(offensive) 和“烦扰”(annoying) 等概念,缺乏清晰法律标准。

在实践中,该条文曾被用于对付批评性言论,引发寒蝉效应的担忧。

本案发生在新冠疫情最严重时期,柯玉莉(Heidy Quah)在其脸书账号上发文,谈及移民拘留中心内疫情扩散情况,并将其原因归咎于缺乏应有的安全与卫生防范措施,以及拘留中心内恶劣且拥挤的居住环境。她随后在推事庭被控,指其违反《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CMA)第233(1)(a)条,即明知而发表及发起传送带有冒犯性质、且意图令他人烦扰的评论。

本案正是在此背景下被提起,其核心问题并非某一言论是否得体,而是刑事法律是否可以被如此低门槛地动用。

联邦法院虽然未认同条文本身违宪,但在判决中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极为明确的限制。

法院指出,第233A(1)条必须被狭义解释,并设定了高度的证明门槛。控方须证明存在实际伤害(actual harm)、明确的犯罪意图(mens rea),以及行为具有滋扰性、恶意性、伤害性,且属重复发生。单一言论或一次性发布,原则上不足以构成犯罪。

这一立场在实务上具有重要意义。它意味著执法与检控机关不能再仅凭言论内容是否令人不悦,便轻易启动刑事程序。

刑事法的介入,被明确限制在严重、持续、具伤害性的行为之上,而非一般表达或情绪宣泄。

更具宪制份量的是,联邦法院清楚划定了政治言论的保护范围。

法院确认,为推动民主对话、传播公共资讯、追求真相而作出的言论,处于宪法所保障的核心地带。即便相关言论引发不满、愤怒或争议,只要其本质属于政治表达,便不构成宪法意义下的“伤害”,不应落入第233A条的刑事规制之中。

为言论自由设防火墙

这一界线的确立,直接回应了长期以来对条文可能被“工具化”的担忧。

政治批评、公共监督与制度质疑,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若此类言论可轻易被刑事化,法律便不再是秩序的保障,而可能成为压制异议的手段。

联邦法院在此明确排除政治言论的适用范围,实质上为言论自由设下了一道防火墙。

从制度层面看,此裁决亦将对现有及待审案件产生连锁效应。凡未能符合“高门槛”标准的案件,理应被重新检视,甚至被撤销。这不仅提高了未来提控的法律成本,也促使执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更加谨慎。

因此,本案虽未带来条文的废除,却在实质上重塑了其法律生命。条文形式上得以保留,但其适用空间已被明显压缩。刑事权力不再可以因言论“令人不安”或“冒犯性”而任意介入,而必须回到宪法所要求的必要性与比例原则。

在宪政发展过程中,进步并不总是以推翻法律的方式出现。有时,真正关键的,是通过司法诠释为权力划界。

本案正体现了这一点:条文仍在,但界线已清晰;法律仍存,但门槛已抬高。这,正是法治得以渐进深化的现实路径。

本文观点,不代表《东方日报》立场。

周本兴

执业律师/麻辣大状/令狐冲。著作:法庭恩仇录/我在黑帮的日子/要ubah也要跟Law走/马来西亚Law霸/情诗九九爱我久久/我的忧郁不是病/法庭揸Fit人。大马忧郁症关怀组长/讲师/法律顾问/人权律师/潜水诗人/创意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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