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31日讯)针对槟城土地主权与历史协议的争议,法律界人士指出,在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下,《联邦宪法》具备最高法律地位,任何未被宪法或成文法承认的历史协议,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执业律师谢英顺指出,马来西亚是以宪法为根本的国家,联邦宪法明确规定联邦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与主权安排,凡是与宪法条文相抵触的协议、承诺或主张,即便源自历史背景或殖民时期文件,在法律上亦属无效。

他指出,历史文件或协议最多只能作为理解背景的参考资料,不能单独作为索偿、主权主张或法律行动的依据,更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

吉打州政府于2025年11月宣布将启动法律程序,向槟城州政府追讨所谓的槟城土地“租借金特许权使用费”,再度引发社会对“槟城是否属于吉打”以及“是否须支付租借费”的历史与主权争议。外界亦关注,吉打州政府是否能成功入禀法庭,以及将援引哪一项法律条文作为诉讼基础。

已裁定槟土地法律性质

针对上述争议,执业律师谢英顺在接受《东方日报》专访时说,马来西亚法庭早在1974年审理 Yeoh Tat Thong v Government of Malaysia & Anor 一案时,已就槟城土地的法律性质作出裁定,并间接厘清相关历史背景在现代法律体系下的地位。

他说,该案判决指出,1786年英国莱特上校是在英国政府授权下,透过东印度公司于东南亚寻找合适港口,并在与吉打苏丹磋商后,获同意将槟岛割让予东印度公司。其后双方陆续签署多项土地割让条约,英国政府遂正式将槟城纳为海峡殖民地,与马六甲及新加坡同属英殖民政府的直属殖民地,吉打州自此已不再对槟城行使任何实际主权或行政控制。

法庭在该案中亦指出,随著殖民时期结束,本地土地制度已由后来成立的本土政府全面取代,而早期的历史安排与相关协议,并不能凌驾于现行法律与宪政秩序之上。

除了槟城土地的历史背景,谢英顺补充,法院在其他判例中亦一贯强调宪法的至上性。

槟城被明文列为其中一州

1976年,马来西亚法院在 Philip Hoalim & Anor v The State Commissioner, Penang 一案中裁定,凡属国会依宪法权限所制定的法律或作出的决定,原则上不应受到质疑。

谢英顺总结指出,根据1957年《联邦宪法》第1(2)条文,槟城被明文列为构成马来西亚联邦的其中一个州属,与其他州属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不容质疑。

他亦以玻璃市为例,玻璃市在独立前同样曾属于吉打的一部分,但在联邦宪法框架下,玻璃市已成为一个独立州属,与吉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基于相同原则,吉打不能主张玻璃市属于其领土,也不能以历史关系作为对槟城提出土地或主权主张的法律依据。

他进一步说明,任何涉及州属边界的更动是不易的,因必须先获得双方州政府的同意,并依照宪法程序提呈国会审议与通过,最终亦须取得统治者理事会的同意,并非任何一方可单方面决定。

可能成为我国宪政史上的首例

谢英顺表示,截至目前,马来西亚尚未出现真正由州政府对另一州政府提起的相关主权或土地纠纷案件,若吉打州政府最终就槟城“租借”课题入禀法庭,极可能成为我国宪政史上的首例,并将由联邦法院审理。

他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28(1)(b)条文,联邦法院对“联邦与州属之间”或“州属与州属之间”涉及宪法权利或责任的争议,拥有专属原属管辖权。

他亦补充,目前未见吉打与槟城之间存在任何具法律效力的租赁或租借文件。

针对有律师援引沙巴律师公会曾就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中特别拨款未获落实而入禀法庭,并最终获高庭裁定联邦政府违宪,作为历史协议仍具法律约束力的例子,谢英顺则认为,该案例与槟城土地争议并不能相提并论。

他解释,MA63协议的产生,是基于沙巴与砂拉越当初加入马来西亚时所订立的明确条件,其法律与历史背景具有特殊性,不能直接套用于槟城与吉打之间的土地与主权争议。

林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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