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徒步。
感恩的是,住家附近就有一座Wawasan Hill(坊间俗称“娃娃山”)。此山虽属森林保留地,却在森林局“法外开恩”之下,开放指定路线供公众徒步登山——走在划定路线内,不是违法行为,这一点,必须说清楚。
问题不在山,而在山脚下。
周末与公共假期,娃娃山人满为患。人多,车就多;车一多,泊车位自然成了稀缺资源。于是,一种“奇景”便应运而生——人肉泊车。
何谓“人肉泊车”?
顾名思义,司机的车还没到,乘客已经下车站在泊车位上“霸位”,等车一来,立刻挥手示意,仿佛该泊车位是祖传产业。若有其他司机想泊入,便据理力争,一脸无辜地说:“我先到的!”
既然人可以霸位,那其他“替代品”自然也粉墨登场:椅子、桌子、水桶、塑料锥、甚至登山杖——公共泊车位,瞬间变成私人仓库。
问题来了:这些行为,违法吗?
答案是:很可能违法,而且不是“道德灰色地带”,而是白纸黑字。
先看第一层法律。
根据《陆路交通法令 1987》(Road Transport Act 1987)第50(3)条,任何未经授权在道路或停车处守候、阻挡、指挥车辆的行为,若构成妨碍交通或干预道路使用,警方可视情况采取执法行动。
换句话说,你不是交警、不是市议会人员,却站在泊车位上“指挥交通”,那不是热心,是非法干预。
第二层法律,来得更直接。
各地方政府制定的附属条例(by-laws),明确赋权地方议会,对在公共道路或停车区放置障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什么叫障碍物?
不只是铁栏、水桶、椅子——人,也可以是障碍物。
只要该行为干扰公共道路、影响泊车秩序,即可被视为违法。
第三层,是地方政府的“地头蛇”规则。
各州、市议会根据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133法令,Act 133)制定本身的泊车条例,罚则不一,但原则一致:公共泊车位,不能私有化。
以部分市议会为例(如新山一带),未经许可霸占公共泊车位,可被罚款约500令吉,某些地区甚至更高。执法单位包括市议会执法员,必要时警方亦可介入。
总结一下现实中的“代价”:
用椅子、水桶等物品霸占公共泊车位,罚款约500令吉(依地方议会条例)。
站在泊车格上“人肉占位”、引导车辆,可能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轻则罚款,重则可面对进一步法律后果。
很多人会说:“大家都这样做啦。”
但法律从来不是用“大家”来计算。
公共资源的逻辑很简单:先到先泊,不是先站先得。
当一个人用身体或物品霸占停车位,剥夺的不是某一辆车的机会,而是破坏了整个公共秩序。
今天你为登山方便占位,明天别人为吃早餐、办私事、做生意占位——界线一旦模糊,冲突自然升级。
山是让人修身养性的地方,不是考验人性底线的擂台。
徒步,是向上走;但文明,有时要从山脚下的一个停车位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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