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进入答辩阶段(defence stage)后,很多人以为被告只有“上证人栏作供”这一条路。其实并不是。

根据马来西亚第173(ha)《刑事程序法典》(Criminal Procedure Code),当控方已经证明表面罪名成立(prima facie case),案件进入被告答辩阶段时,法律给了被告三个选择:

第一,进入证人栏(witness box),宣誓作供,并接受控方的交叉盘问(cross-examination);

第二,在被告栏(dock)作出未经宣誓的陈述(unsworn statement),不过,控方不能针对这份陈述进行交叉盘问;

第三,保持沉默(remain silent)。

以上的这三个选择。特别是第二选项,却经常被误会或混淆,比方说:在证据上“证明力较低”,不等于“被告心虚”。

被告选择在被告栏作未经宣誓的陈述(unsworn statement),因为没有经过宣誓,也没有接受控方交叉盘问,法院当然可以认为这份陈述没有经过完整的证据检验,因此给予较低的证据权重(evidential weight)。

马来西亚判例,包括Mohamed Salleh v PP (1969) 1 MLJ 104以及我国首相安华的鸡奸案 PP v Dato Seri Anwar Bin Ibrahim (2014) 3 AMR 220 CA 等,也一直承认这个原则。

但请注意,我们不能说,被告选择未经宣誓的陈述,是他不想接受交叉盘问,然后延伸出—— “他害怕被问,因为他心里有鬼”的谬论。

以上的推论,已经不是证据权重(evidential weight)的问题,而是在推测一个人的主观动机。

两者差别非常大。

一个人选择法律允许的程序,当然可以产生某些法律上的后果。

例如,他的陈述没有经过交叉盘问(cross-examination),法院在评估证据时可能给予较少的证明力。

可是,行使权利本身,并不会自动证明这个人有罪,更不会自动证明他“身有屎”或“心里有鬼”。

否则变成法律给被告的选择,最终倒反过来成为怀疑被告的理由。这不是很荒诞吗?

当然,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从被告的行为、证据矛盾或其他事实作出不利推论(adverse inference)。

可是,合理的推论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上,不能靠一句:“如果你没有错,你为什么怕给检控官问?”

这句话听起来很有气势,不过在逻辑上却隐藏了一个没有证明的前提:无辜的人一定愿意接受交叉盘问。

这个前提成立吗?

未必。

一个人选择不进入证人栏,可以有不同原因。律师的诉讼策略、年龄、表达能力、对盘问的担忧,都可能影响这个决定。

究竟是哪一个原因,不能凭空替被告“读心”。

刑事审判尤其如此。

控方的责任,是以法律要求的标准证明犯罪;被告行使法律赋予的程序选择,本身不能被轻率地包装成“心虚证据”。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不利推论(adverse inference)和证据权重较低(limited evidential weight),根本不是同一回事。

未经宣誓的陈述(unsworn statement)因为没有经过交叉盘问,法院可以降低它的证据权重。

但这并不代表:选择未经宣誓陈述的人,就是心虚。

更不能把:“没有经过盘问,所以证明力有限”

偷换成:“他不敢接受盘问,所以一定有东西隐瞒。”

这就是法律论证中非常危险的一步。

说到底:未经宣誓的陈述(unsworn statement)可以不占优势;它的证明力可以有限。

但选择未经宣誓陈述,不等于选择它的人心虚。

这两个命题,中间隔著一整套证据法则。

律师也有不同专业。刑事诉讼、证据法,本来就是专门学问。

不熟悉,可以不评论。

不过一旦评论了,错了,就贻笑大方了。   
  


本文观点,不代表《东方日报》立场

周本兴

执业律师/麻辣大状/令狐冲。著作:法庭恩仇录/我在黑帮的日子/要ubah也要跟Law走/马来西亚Law霸/情诗九九爱我久久/我的忧郁不是病/法庭揸Fit人。大马忧郁症关怀组长/讲师/法律顾问/人权律师/潜水诗人/创意达人。

热门新闻

阅读全文

【新加坡大选】行动党蝉联执政 工人党政治版图扩大

阅读全文

烧烤摊违反行管令 老板顾客全被对付

阅读全文
档案照

哈萨克爆发不明肺炎 致死率远高于新冠病毒

阅读全文

CNN记者讲述北京防疫 女主播惊讶摇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