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16日讯)一名收银员于去年10月虐待11岁女儿致受伤,今日被芙蓉地庭判处3个月监禁。

法官拿汀苏丽塔在考虑了被告的认罪,以及控辩双方的陈述后,作出是项判决。

有关3个月刑期从判决日算起,法官也判处被告在获服刑释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120小时的社区服务。被告也须支付1000令吉的良好行为保证金,并由一名担保人担保。如未能缴纳保证金,她将额外服刑2个月。

根据控状,被告于去年10月29日凌晨5时30分左右,在芙蓉罗白一处民宅内犯下此罪,这导致受害者头部和右臂受伤,因此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条文。

在该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5万令吉罚款或2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受害者告诉老师,事发当天,她在被送去学校之前在家中遭到母亲殴打。

调查显示,这名儿童被刀刺伤,耳垂后方受伤,还被人推倒在地并踩踏脸部。被告还被发现曾用绳索勒住受害者的颈部,之后才放开。

据信,这次暴行的起因是受害者被指从房间里拿走化妆品。

此前,被告代表律师哈尼斯表示,她的当事人是一名收银员,月收入仅1000令吉,育有两个孩子,而她的丈夫是一名保安。

她补充,被告患有精神疾病,需要服用药物,并且有自杀未遂的前科。

“这起事件的发生是因为被告无法控制自己对受害者的愤怒。她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且非常想念她的孩子们。”

她补充,长期监禁会加剧她当事人的精神健康问题,无法保证病情会有所改善,而被告家人已经做出安排,确保被告继续服药并接受监督。

副检察司诺拉兹哈则要求法官判处适当的刑罚,并强调被告作为母亲,有责任保护自己的孩子。

“然而,被告却虐待了受害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长期的精神创伤。”

程运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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