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3日讯)5名印尼籍仓库工人因无牌持有液化石油气(LPG),今日各别遭新山地庭判处监禁一年3个月。
5名被告分别是莫哈末阿里(32岁)、玛哈班(31岁)、阿德南(28岁)、纳斯鲁拉(34岁)及祖凡法乌兹(31岁)。5人是于7月28日,在乌鲁地南双溪地南路的一间仓库内,被执法人员揭发非法存有1万3745.8公斤液化石油气。
据了解,5人曾于8月1日首次被控时,承认持有9565.8公斤无牌LPG,今日则依照修改后的控状判刑。
上述案件由新山地庭法官达拉峇惹审理,5名被告对修改后的控状俯首认罪。
根据控状指出,5名被告被控共谋持有受管制品,即液化石油气,触犯1974年供应管制条例第3(1)条文及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1条文,并与刑事法典第34共谋条文同读。
上述罪行一旦被定罪,可被判罚款最高100万令吉,或监禁最长3年,或两者兼施。
5名被告皆没有聘请代表律师,向法官求情时表示,他们仅是来马工作,部分人士还是刚抵境,并且在印尼有家庭需要扶养,因此恳求轻判。
来自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的主控官罗加纳登副检察司要求法庭重判,强调此案涉及公共利益。
他指出,液化石油气属于政府补贴的受管制品,非法转装或持有(俗称“黑市倒灌”)不仅属违法行为,更造成政府每年损失数十亿令吉补贴,也可能导致市面供应短缺,冲击民生。
法官判处5名被告监禁一年3个月,刑期从被捕日(7月28日)算起,同时批准控方申请,将相关物品与销售收益充公归属马来西亚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