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交通部计划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333号法令)中加入一项专门条款,以要求酒驾或毒驾的肇事者,向受害者或其近亲支付赔偿金。
交通部长陆兆福表示,尽管《刑事程序法典》第426条文下已有关于赔偿的规定,但此次修订旨在将赔偿作为现有惩罚的补充,以加大对肇事者的惩罚力度,并强化他们对受害者及其家属应承担的责任。
“这项提案适用于导致死亡、重伤或永久性残疾的案件。赔偿金额则将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情况予以裁定。”
陆兆福今日在国会下议院,为2027年财政预算案政策阶段辩论进行部门总结时指出,法院所判处的赔偿与保险赔付是两回事,受害者或其近亲仍保留通过民事诉讼,向违法者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寻求赔偿的权利。
他提及,交通部同时也意识到,若肇事者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法庭裁定的赔偿金,相关措施在执行方面将面临挑战。
他说,因此交通部目前正探讨合适的机制,以确保赔偿金能得到落实,从而切实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