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园近期频发性犯罪事件,引发社会关注未成年人法律责任;对此,执业律师指,法律虽非万能、存在限制但却为重要防线,学校应加强性教育与法制教育,培养孩子们的正确观念。
马来西亚性学会(雪隆区)法律顾问兼执业律师陈金玉直言,法律虽非完美,但是社会重要的防线,学校教育不能只重视学术成绩,而应纳入性教育与法制教育。
她说,任何人都有必要学习法律知识,以便知道如何应对此类事情,“不知者无罪”在法律上并不适用,因此必须让孩子们从小建立正确观念。
“我们能做的是让法律与时俱进,同时强化教育与支持系统。”
对于是否有必要修改《儿童法令》或《刑事法典》以应对校园性暴力,陈金玉在接受《东方日报》的访问时,直称:“有必要”。
她指出,随著人工智能(AI)生成影像、深度伪造(deepfake)等技术出现,法律应更明确地将这类行为纳入性骚扰或性侵范畴。
陈金玉提到,马来西亚目前处理少年性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刑事法典》与《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
在这其中,《2001年儿童法令》明确将“未成年”定义为18岁以下,并强调对儿童受害者和施害者的双重保护,例如禁止媒体报导身份信息(第15条文)。
“我们是禁止报导施害者的真实照片,名字等任何可以让别人知道他是谁的这些资讯,受害者亦是一样。”
她也提到,对于未成年施暴者,他们出庭时不得佩戴手铐,且须与成年嫌犯分开关押。
此外,她也说,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中的第91条,明确规定法庭不得对未满18岁的儿童判处死刑或鞭刑。
“在未成年犯罪的情况下,会根据案件的严重性决定最后的判决,除了罚款或者坐牢以外,他们有更多的选项,比如去少年感化院(Henry Gurney School)。”
她也特别提到,未成年如果被控谋杀,罪成也不能被判处死刑,但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亦有可能由国家元首酌情处理。
此外,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96(2)条文,年满14岁的儿童如果存在其他更合适的处理方式,不得被判处监禁;倘若年满14岁的儿童确实被判处监禁,也必须确保他们与成年囚犯分开羁押。
陈金玉也指出,未满18岁的小孩判刑后,没有犯罪记录,此举旨在为少年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其未来就学、就业受影响。
“这么做的其中一个说法是,认为可以给小孩一个悔改的机会。”
法官的酌情依据
陈金玉指出,法官在判刑时,或也会考量加害者的态度,以酌情严惩还是从轻发落;另外的酌情因素还包括:威慑、大众利益及个体权益。
“如果这类型的案件比较猖狂,最近发生比较多,可能法官会认为需要判得重一点。”
她也补充,在现实事件中,偶尔会出现受害者被二次伤害的情况,如校方没有第一时间处理。
她不讳言,即使很多人都寄希望于法律,但法律依旧有限制。
“很多人希望法律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实际上每个系统都有其局限。”
她举例,若加害者将影像传给他人后声称已删除,实则另存于其他设备,警察也往往难以追踪。
“一旦内容被放上网,基本上就永远存在。”
她强调,法律的限制在于难以完全遏止数码化性暴力的扩散,而修法也往往落后于科技发展的脚步。
除了法律追诉,受害者的心理重建与司法参与意愿也是关键,许多受害者不愿出庭,或因缺乏法律知识而却步。
“尤其是未成年人,他们可能不理解司法程序,甚至不知道如何保留证据。”
她举例,许多性侵受害者第一反应是冲洗,却因此洗去关键证据。
“我们不能责怪他们‘笨’,因为他们真的不知道。”
因此她呼吁,应从初中阶段开始推动法制与性平教育,教导学生如何应对类似事件。
学校老师应该加强法律培训
此外,陈金玉提到,自2023年11月起,当校园内发生性犯罪事件时,学校需要进行标准作业程序(SOP),和教育局进行沟通。
她表示,当四月份爆发MeToo事件时,很多人可能对学校是否有举报抱著疑惑的心态。
“他们可能有自己的考量,但是不是也有学校亦或者老师们也不一定知道法律该如何处理的可能性,但老师也不是律师,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
因此,她认为,老师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相关培训,以提升对校园性犯罪案件的应对能力。
她指出,倘若一个人不具备法律知识,不管是老师,辅导员或者父母,在遇到法律事件时,都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另外,她也说,在有些个案里,受害者的在表达上不太清晰,可能不太能明白相应的司法程序。
“如果他们只是个小孩,当面对司法程序时,是否有人可以陪伴,而当事人又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去面对?”
她补充,儿童受害者或证人可通过“儿童证人房”作证,与施害者物理隔离,避免直面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