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沙巴州议员被指集体涉贪案的吹哨者艾伯特(Albert Tei)的代表律师玛哈佐星表示,其当事人从始至终都未获得《2010年吹哨者保护法令》(下称该法令)的保护,反贪会何来根据相关法令第11条文撤销保护的说法。
他说,反贪会以其当事人违反该法令第11(1)条文为由不提供保护,是对法律的根本曲解,该法令第11条文所讨论的是撤销保护,而非赋予保护。
“我的当事人从未获得该法令的任何保护,尽管他显然符合资格,并且曾被引导相信自己将受到保护。这引发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及如果从未被赋予保护,何来根据第11条文撤销的说法?”
他今日发文告指出:“况且,第11条文本身赋予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而非强制性条文。该条文规定:‘如果执法机构认为……,则应撤销根据第7条文赋予的吹哨者保护’。这清楚地表明必须做出判断,并非自动撤销。”
同时,玛哈佐星表示,该法令第2条文将“吹哨者”定义为,任何根据该法令第6条文的规定,想执法机构揭发不当行为的人。
“该法令第6条文进一步规定,任何人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不当行为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即可向任何执法机构进行揭露。因此,不存在任何含糊之处。我的当事人明显符合这些法定要求,依法即属吹哨者。”
他说,吹哨者保护法令的序言明确指出其宗旨:“本法令旨在通过鼓励和便利揭发公共及私人领域的不当行为,以打击贪污和其他不当行为,并保护吹哨者免受报复,确保所揭发事项得到调查和处理,以及规定其他相关事宜。”
他指出,该法令中并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必须起诉吹哨者;相反,立法本意是建立安全的揭发环境。
“因此,我们必须追问:‘起诉一名吹哨者,是否符合该法令的立法宗旨与精神?’。简而言之,该法令的立意旨在鼓励吹哨者,而非惩罚他们。”
此外,玛哈佐星表示,总检察署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的规定,拥有决定是否检控的自由裁量权。
他说,面对相关案件,总检察署本应选择将他的当事人作为控方证人,而这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但总检察署选择反其道而行,实在令人忧虑,值得严正审视。
“总检察署决定起诉吹哨者,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策略上更是有害。此举向民众发出一个明确且寒心的信息:即使你揭发贪污行为,但仍然可能遭到起诉。这完全违背该法令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目标。”
他认为,如果反贪会对吹哨者保护法令的解读能被接受,那么该法令的存在毫无意义,若是如此,这项法令只应该被扔进垃圾箱。
据报道,反贪会首席专员丹斯里阿占巴基表示,反贪会预计将提控涉及沙巴探矿准证贪腐丑闻的3名人士,包括2名沙巴州议员。
随后,玛哈佐星披露,艾伯特将于6月30日被提控至亚庇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