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署最近发布文告,解释为何决定对赵明福一案“无进一步行动”(NFA)。
文告中的理由洋洋洒洒,看似周全,实则站不住脚,令人不禁摇头感叹。
若这是一宗普通案件,或许还能理解;但一个人在反贪污机构大楼“协助调查”期间离奇死亡,16年的调查仍找不到加害者,让人匪夷所思,悲从中来。
以下是笔者逐一反驳总检察署的主要论点。
一,所谓“证据不足,不符起诉门槛”
总检察署说现有证据无法“满足刑事起诉标准”。但我们必须问:是谁掌握权力调查?是谁主导证据搜集?
若反贪会本身就是可能涉案的单位,那么“证据不足”就是体制对自身失职的开脱。
今天如果连一位有政党背景的人在羁押期间的死亡都无法查清,那普通人民该如何信任司法能保护他们?
再者,刑事起诉的门槛,并非“确定谁杀人”,而是是否有“合理的提控基础”。
如果赵案不能提控,那多年来提控无数以间接证据或环境证据成立的案件,岂非都该撤诉?
我强调,提控不是要定罪。检察官的责任是“合理相信某人可能犯罪”就应该提控,而不是“确信能胜诉”才行动。
我们不需要完美证据,只需要有关联的人士被提控,至于胜诉与否这由法庭来决定。
讽刺的是,我们不是没有法医鉴定,不是没有证人证词,不是没有法院判决——我们有的,只是一个不愿再追问的政权,一套不愿再查下去的体制。
二,“2014年上诉庭判决只是民事判断,不能作为刑事起诉依据”
这是最令人遗憾的诡辩。上诉庭清楚裁定赵明福死于“不明人士的非法行为”,强调“非法拘押和非法施暴”。这虽然是民事判词,但其法律与道德指向极其清晰——有人违法,有人必须负责。
若这样的判决不能构成刑事调查基础,那请问,我们该等待何种“神迹”?难道非得有嫌犯自己坦白认罪,才能提控?如此司法逻辑,不是守法,而是逃避。
三,“总检察署尊重死者遭遇,但无法在法律框架下推进”
这句陈词滥调最为寒心。
一个人在政府大楼里命丧黄泉,本应是国家机构的耻辱,现在却轻描淡写为“警示”,仿佛在慰问民众而非解决问题。
我们不需要“承认悲剧”,我们要追究责任。如果国家连自己机构内的非正常死亡都无法问责,那谈何体制改革?谈何新政治?人民对团结政府的信任肯定会从此断裂!
四,“若未来有新证据,将重新检讨”
这更像是拖延战术而非认真承诺。16年过去,多少线索早已湮灭?多少证人早已改口?多少机构在默默掩盖?我们等不来新证据,等到的是政权轮替、社会遗忘或正义沉眠。
赵明福命案,不该被关进“程序正义”的棺材。
法律是活的,不是用来洗白体制的仪式。
倘若一个国家的司法只能保护强者,不能为受害者申冤,那我们不是法治国家,而只是有法律外壳的权力共同体。
我相信赵明福的死不会白费,因为他唤醒了整个世代对“制度暴力”的警觉。
我们不能接受NFA三字对真相的终结,也不能让正义在拖延中凋谢。
我们不只是在追问一个死亡的答案,更是在捍卫国家的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