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常听到一些中国视频博主,在采访印尼加里曼丹西边的坤甸时,以讹传讹报道18世纪末期,曾经在那里出现过的一个由中国人建立的“兰芳共和国”。这个“共和国”设有年号,以及基本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但它是否真具有现代国家的框架和形式,迄今仍有待商榷和分析。
一个有军备和人口的根据地,能否具备国家的规模,必须配备某些条件,才能称得上国家。近代受国际法遵从的国家定义,最有影响力的是1933年由一个国际会议采纳通过的“蒙得维的亚公约”。该公约对国家的定义设定四个基本的要素是:常住人口、明确的领土、有效的政府和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以实施主权的能力。说得再明确一点,它得拥有稳定的人口群体,拥有清晰可辨的国家地理边界,一个能运转的政府对人口和领土行使有效的控制权,以及能跟其他国家独立交往的自主权。
有了这些基本条件,这个拥有主权的国家就能在国际间为自己提供了一个客观的框架和地位,尽管它不受某些主权国家的承认。否则,我们只能称它为根据地、割据政权或是部落社会。在欧洲白人还未移居美国之前,哪里依赖游猎和刀耕火种方式生活、由酋长领导的印第安人各部落,并没有现代国家的形式。由于他们得高度依赖游猎,随牛群及其他猎物和对采集物需求而流动迁徙,这就不可能有可控制的长期固定领土。又由于部落间经常爆发战争,人口流动是常事。
“兰芳共和国”的起源与消亡
18世纪中后期,居住在广东省东部广袤山区的梅县等客家人,听闻远在南洋的婆罗洲坤甸某处发现金矿,为了摆脱贫困,大批村民于是聚结陆续出海,移居婆罗洲坤甸区域,从事采矿业。
有一批移民中的领袖为罗芳伯。罗芳伯率领的村民于1772年抵达坤甸后,他结交当地土著领主取得采矿权,并联合各矿区华人势力,成为华人各矿区的领袖。为了维护共同利益,罗芳伯开始以“兰芳公司”名誉组织防御机制和统筹矿区,并于1776年,将原有的“兰芳公司”提升为“兰芳大统制共和国”,于东万律设立管理总部。罗芳伯被推选为“共和国”的大唐总长,也称为“坤甸王”
至于罗芳伯何以会称他经营的矿区领地为“共和国”,的确令人费解!以罗芳伯当时18世纪的中国传统教育背景,西方虽然已有传教士到中国,但他们基本还未开始到民间传教,更不太可能已进入梅县山区,传播西欧民权与自由思想。罗芳伯虽有一定文化水平,但鉴于当时对外的闭塞,不太可能有接触并理解到“共和国”的根本社会意义。
归根到底,我们只能说罗芳伯可能于1776年听阅美国宣布脱离英国宗主国,成立联邦共和国的新闻,灵机一动,顺手摘下这称号,但这个共和国有什么内容和组织,应该是不甚了了。矿区其他伙伴,对此也不明所以,有个称号就行了。有文章说,罗芳伯被推举为首任“国家元首”, 而且还采取了相对民主的共和体制。我们只能理解成罗芳伯以帮主身份,经常开集体会议,讨论矿区业务与解决矿工各类生活及保安问题。因为罗芳伯仅是投资管理人,无需大权在握严厉管控矿区,开会时也愿意听取各方意见,就说成这是个“民主共和国”。
相比北宋山东梁山水泊的割据地,由头领宋江和军师吴用主持的会议,就说是一个具有民主气息的国家体制,不是挺荒谬吗?罗芳伯经营的矿区开采权,来自加里曼丹当地苏丹领主的租借,他虽然曾经协助苏丹平定过土著叛乱,但他并没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以武力夺取矿区的占有权。罗芳伯拥有的数万华人和数十万矿工只是雇员,而且矿区疆界始终模糊,治下矿区更缺乏国与国之间的正常外交主权。说白了,我们只能说罗芳伯是一个租户。
更有一点说明罗芳伯并无建立国家观念的是,他曾以大清国民身份向乾隆皇帝表忠心,并希望获得清廷接受其租地为海外领地,以归顺大清来换取封赐官爵和庇护。但乾隆以惯例视海禁令下出海者为“叛逆刁民”,断然拒绝请求。
1795年罗芳伯去世,随后领地先后由6个继承者经营,一直到领地被荷兰殖民者占领消灭为止。19世纪后半期,荷兰殖民势力由爪哇岛逐渐向印尼群岛扩张。1884年荷兰军队开始入侵加里曼丹,包括“兰芳共和国”领地。“共和国”武装力量和武器严重处于劣势,虽经艰苦抵抗,但不久便被消灭,荷兰人将该区并入荷属东印度,领地部分居民逃亡外地。
“兰芳共和国”由创立到灭亡存在了107年。他代表了一个由移居东南亚的中国人早期的开拓史,并建立以矿业运营为根底的根据地。但它绝对不是一个国家,因为它并不具备现代国家定义下的具体形式,其领导人也没有自我认同的独立国家意识。
数百年来,移居海外的中国人,受儒家大一统思维的影响,从未有在海外居留地建立过独立国家的概念,二战后被逼独立并由受英文教育者推动的新加坡除外。幸运的是,我们目睹马来西亚华人社会的年轻人,自我认同的国家意识已日益加强!
本文观点,不代表《东方日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