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届大选进入倒数24个月之际,首相安华于今年一月初宣布四大体制改革措施,即检控分权、限制首相任期为十年或两届、制定《资讯自由法令》以及设立监察专员署(Ombudsman)。 上述四项改革皆源自希盟在第十五届全国大选期间提出的竞选宣言,而安华选择在议会任期进入最后两年才提出,某种程度上,也可被视为回应希盟在近期沙巴选举表现不尽理想所面对的政治压力。
在这四项改革中,检控分权、《资讯自由法令》以及监察专员署的设立,主要目标在于强化公共机构的独立、制衡机制与行政透明度,争议相对较小。这三项改革若能在本届国会内尽早落实,无疑将为我国公共机构奠定更良好的治理制度。不过,至于首相任期被限制于十年或两届,或许值得更多的讨论空间。
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源自英国的议会内阁制(parliamentary system)。其特点特征在于首相并非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从议会多数中产生,并必须获得超过半数国会议员的支持。换言之,首相的权力来源于议会信任,而非个人授权。在此制度下,行政权与立法权并非完全分立,执政联盟同时掌握政府运作与议会多数,使政府在制度设计上相对稳定。
放眼全球近两百个国家中,约四成国家奉行议会内阁制,而其中绝大多数曾为英国殖民地。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都未对首相设定明确的任期上限。这是因为首相的任期取决于其是否获得议会的信任。一旦失去信任,可以通过不信任投票、更换党内领导层或联合政府解体等方式立即下台。
在全球实行内阁制的国家中,泰国几乎是唯一对首相任期设有明确年限上限(八年)的国家。然而,实践已清楚显示,任期限制本身并未带来政治稳定。无论是否存在任期上限,泰国政局长期受政变干预、军事势力介入及“政治家族魔咒”等结构性因素影响,首相更迭依然频繁。历任首相任期最短者仅逾百日,最长亦不超过十年。
与此相对,普遍落实行政首长任期限制的国家,多数为总统制国家,因为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而非议会。除非在特定条件下遭到弹劾,否则议会不能使总统在任期届满前下台。
以上个月的玻璃市州务大臣倒阁风波为例。原任大臣苏克里失去议会多数之后,随即宣布辞去州务大臣职务,新任大臣阿布巴卡委任新的行政议员班底。假设玻璃市州落实州务大臣两届或十年任期限制,那么中途上任的新任大臣阿布巴卡不仅必须持续维持州议会多数支持,还须受限于州宪法所规定的任期上限,形成“双重限制”。这是否有助于提升问责,抑或反而削弱制度弹性,显然值得进一步评估。
或许有人会将行政首长任期限制,与社团或非政府组织领袖的任期制度相提并论。两者差别在于权力来源与制衡机制完全不同。社团领袖的权力通常高度集中,会员大会一年才召开一次,以及没有罢免机制,因此需要通过任期限制来换血,避免组织僵化。
希盟提出首相任期的限制源于巫统长期执政,其中马哈迪的任期更长达二十二年。不过,马哈迪二次任相也在内阁制下因联盟瓦解而只担任了二十二个月的首相。这足以证明,在内阁制下,首相的去留本身就受到多重政治机制的约束。限制首相任期是希盟的宣言,或许能回应部分民意期待,但在议会内阁制之下,其必要性仍需更深层的公共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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