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马六甲州选中,希盟与国阵合作的动向引发关注。除了森州政治馀波所带来的合作不确定性外,另一焦点在于希盟马六甲主席阿德里提出设立官委州议员(Nominated State Legislative Assembly Members)的建议。然而,此议随即遭到民主行动党甲州主席邱培栋公开驳斥,并强调希盟内部并未就此达致共识。

从现实政治角度来看,阿德里的这项建议并不难理解。其出发点,是希望在希盟与国阵选区重叠的情况下,寻找协调空间与缓冲机制,以降低直接竞争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从而巩固团结政府的稳定基础。

然而,问题在于,一旦这一制度被纳入选举谈判与席位分配的框架之中,它的性质也会随之改变。若将官委州议员作为政治筹码来交换选区安排,其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这也正是邱培栋反对的原因。

官委议员对多数马来西亚人而言或许相对陌生,但这一制度并非全新构想。联邦层面的上议院本身即包含委任机制,而在州层面,沙巴、登嘉楼及彭亨亦设有官委州议员。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官委议员的原意,是为立法机构引入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士,或让在选举制度下较难被充分代表的群体(如少数族群、女性、劳工等)获得发声空间。面对日益复杂的治理环境,选举机制未必能够全面涵盖所有社会与专业面向,因此,这类制度作为补充安排,本身并非不可取。

但正如所有制度设计都有其两面性,官委州议员的正当性,并不在于其是收否被实行,而在于其是否具备抵御政治酬庸的制度防火墙。

当官委州议员被纳入选举合作与席位分配的逻辑之中,它就不再只是补充性机制,而可能逐渐演变为一种政治筹码。原本旨在强化治理与代表性的制度,一旦被用于平衡政党关系,甚至安置特定政治人物,其性质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值得警惕的是,这类制度在现实操作中,往往难以维持其非政治化的理想主义初衷。

以彭亨为例,州政府所委任的官委州议员中,5人当中有4人具明确政党背景。这类任命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但在政治观感上,已难以与引入独立专业人士的制度初衷划上等号。

类似的情况,在其他设有相关机制的州属中亦可见一斑。例如在沙巴,官委州议员的委任长期被视为执政党政治运作的一部分,而非纯粹基于专业或社会代表性的制度安排。

当制度的实际运作呈现出明显的政治属性时,公众自然会产生一个疑问:这些名额,究竟是为了补充专业与多元代表性,还是成为政治体系内部的一种安排机制?

一旦这种观感形成,官委制度的公信力将受到侵蚀。原本服务于政策质量与社会代表性的制度设计,也容易被理解为败选候选人的复活赛。

然而,这并不意味著官委议员制度本身不可取。

新加坡例子

以新加坡为例,其官委议员制度之所以能够维持一定程度的制度正当性,关键在于清晰的制度边界:强调非党派属性、设有相对独立的遴选机制,并对关键议题(如宪法修正案、财政预算案及不信任动议)的投票权加以限制。这些制度性约束,使其更接近于一种补充性安排,而非政治分配工具。

因此,若要讨论在本地政治中引入或扩大类似制度,其前提必须是建立明确且严格的制度限制。在缺乏这些约束的情况下,官委州议员很难避免滑向政治酬庸,也不具备被支持的基础。

围绕官委州议员的讨论,真正需要回答的,并不是“要不要”,而是“要来做什么”。

如果官委州议员的目的是提升治理质量与扩大社会代表性,那么制度设计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约束条件,包括遴选透明、避免党派介入,以及清晰界定权力范围。但如果它被用来处理选举竞争与政治分配问题,那么无论制度初衷如何,都难以避免滑向政治酬庸的争议。

制度的本身可以是中性的,关键在于它所服务的政治逻辑。当制度被用来解决政治分配问题,它往往只会制造更大的政治问题。所以归根结底,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制度选择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选择问题,我们究竟是要用制度来强化治理,还是用制度来分配政治利益换取表面上的稳定呢? 

本文观点,不代表《东方日报》立场。

程健鹏

国际法研究生,思达大马(SEDAP Malaysia)研究员。关注时事、政治制度转型及城市规划等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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