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媒体再度爆出反贪机构高层涉入争议时,社会出现一个直白却尖锐的问题:谁来调查反贪官?

这个问题表面针对个人,实则指向制度。在法治国家,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包括监督他人的权力。否则,反贪就可能从“打击腐败的利剑”,变成“无人制衡的权力工具”。

根据《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反贪会是依法设立的执法机构,拥有搜查、逮捕、扣押与调查权力。

但必须厘清一点:反贪会没有提控权。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提控权属于总检察长。这意味著反贪会的调查成果,最终仍须交由检控机关决定是否起诉。

从法律结构上看,这是一种权力分流:调查与提控分开,避免权力集中。然而,当争议对像本身涉及高层权力时,制度是否足够独立,便成为关键。

现行制度下,反贪会设有多个监督机制,包括特别反贪委员会、投诉委员会及行动审查小组等。这些机构负责审查调查程序及处理公众投诉。但问题在于,这些委员会多属咨询或监督性质,并不具备独立侦查与提控权。换言之,它们更多是“建议者”,而非“执法者”。

若反贪会官员涉嫌刑事犯罪,理论上可由警方调查,案件再交由总检察长决定是否提控。

从法律文本来看,路径是清晰的。然而,公众真正关心的,并非程序是否存在,而是程序是否能在面对权力时保持独立。

监督的核心,不在于纸面结构,而在于实际运作。若调查机构、检控机关与政治权力之间缺乏制度性防火墙,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可能失去公信力。

因此,近年来社会不断提出改革建议,包括分离总检察长的法律顾问与检控职能、设立独立检控官、强化国会监督角色,以及让反贪会更直接向国会负责。

这些讨论,并非针对某个个人,而是回应一个制度性疑问:当监督者被质疑时,谁来启动真正独立的调查?

必须强调,媒体报导不等于定罪,指控也不等于事实。法治的底线是程序公正与证据审查。

任何人,包括反贪官员,在法律上都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情绪性的判断,无助于厘清真相。

但同样重要的是,公众有权提出疑问。对权力保持质疑,本身就是民主社会的一种健康表现。

制度考题

反贪机构的权威,不仅来自法律赋权,更来自社会信任。信任一旦动摇,反贪工作的正当性也会随之削弱。

“谁来调查反贪官?”其实是一道制度考题。它考验的不只是执法机关的操守,更是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的成熟程度。

一个稳健的法治体系,应当容许监督监督者,并且在必要时,能够无畏地展开调查。

真正的反贪,不只是查案,更是建立一个连执法者都必须接受审视的制度环境。

当权力能够被追问,法治才算真正站稳。

本文观点,不代表《东方日报》立场。

周本兴

执业律师/麻辣大状/令狐冲。著作:法庭恩仇录/我在黑帮的日子/要ubah也要跟Law走/马来西亚Law霸/情诗九九爱我久久/我的忧郁不是病/法庭揸Fit人。大马忧郁症关怀组长/讲师/法律顾问/人权律师/潜水诗人/创意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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