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著“雪州商场是否禁止携带宠物”的争议,已经不再是狗与猫的问题,而是一个更根本、也更危险的问题——行政权力是否仍然受法律约束。
雪州行政议员黄瑞林日前表示,“商场禁宠令仍然生效”,并引发社会哗然。
随后在澄清文告中,他强调并未指示商场调整营运模式,也提到相关做法源于卫生与社会和谐考量。
不过,有关商场已经发表文稿:商场不再“宠物友好”了。
到底黄瑞林有没有发出指令?还是商场字里行间误会所致?或者媒体错误报导?
问题是:法律依据在哪里?
法治国家,不存在“口头仍然生效”这一回事。
非政府组织“动物权利律师团”一针见血地点出关键: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成文法、附属立法、地方政府附例,或经宪报颁布的官方指南,可以作为“商场宠物禁令”的法律基础。
在法治社会,任何限制公众行为的行政措施,都必须能够追溯至明确的法律授权。
否则,那不是政策,而是意见;不是禁令,而是个人看法。
“仍然生效”这四个字,在法律上并不是修辞,而是需要条文支撑的事实判断。
更关键的一点是:购物商场在法律上,属于私人产业。
政府可以制定法律、卫生标准与安全规范,但无权在缺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一刀切干预私人业主的合法经营决定。
若行政权可以随意“宣布”某种做法不被允许,却无法指出法律条文依据,这不仅是越权,更可能触及宪法问题。
《联邦宪法》第8(1)条清楚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模糊、不成文、执行标准不一的所谓“禁令”,只会制造选择性执法与差别待遇的空间。
当然,没有人否认公共卫生、宗教敏感与社会和谐的重要性。
但在宪政体制下,这些都是立法考量,而不是执法借口。
如果政府认为宠物进入商场确实涉及风险,合法路径其实非常清楚如下:
1)制定明确卫生与安全标准
2)规定牵绳、区域限制或责任归属
3)透过透明程序草拟指南
4)广泛谘询业者、地方政府与公众,以及
5)确保措施符合比例原则与平等原则等
而不是在缺乏法律框架下,先宣布“禁令仍然生效”,再回头解释。
人民都不禁再问:今天是宠物,明天会是什么?
这一场争议,真正令人不安的,不是宠物能不能进商场,而是行政权力是否可以脱离法律,以“社会、种族或宗教敏感的考量”为名先行一步。
如果今天可以在没有条文的情况下限制携带宠物,那么明天,是否也可以用同样方式,限制其他合法行为?
这个问题,仔细一想,其实跟“衣著指南”如出一辙。
法治的底线,正是在这种“看似无关紧要的小事”中被一点一点侵蚀。
这不是一场生活方式之争,也不是谁爱不爱动物的问题。
这是一个再基本不过的宪政原则问题:权力来自法律,而不是职位。
在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仍然生效”的禁令,都必须先回答一个简单的问题——条文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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