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槟城一所中学的两名教师因涉嫌以藤条鞭打一名学生而被控上法庭。
控方援引《刑事法典》第 324 条——"故意造成伤害罪",指两人超越了纪律的界线。
总检察署随后发表文告,强调提控并非意在贬低教师,而是为了确保儿童福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这起案件迅速引发舆论分歧。有人认为"教师有教无类,体罚是教育的一部分";也有人坚持"任何形式的暴力都不应出现在校园"。
但真正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法律在这类"教育与惩戒之间"的灰色地带,如何划定界线。
一,不同法令,不同精神
我曾经处理过一宗类似的案件。
案情中,被告是一名补习教师,因在补习中心掌掴与鞭打学生而被控。
检方并未援引《刑事法典》,而是选择以《儿童法令》第 31(1)(a) 条起诉——"虐待或导致儿童受伤"。
这是一部以"儿童最佳利益"为核心的特殊法,刑罚相当严厉:最高20年监禁或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正如近日地庭针对自闭儿死者依丝玛妮拉 疏忽照顾罪名成立,判处监禁5年一样,都是在同样的罪名下被提控。
相较之下,《刑事法典》第 324 条的刑罚为最高10年监禁、罚款或鞭笞。
它属于一般刑事罪行,立法目的在于惩治暴力行为,而非特别保护儿童。
换句话说,《儿童法令》是"保护性立法",而《刑事法典》则是"惩罚性立法"。
二、体罚,不是绝对豁免
在传统观念里,"师道尊严"往往与"惩戒权"划上等号。然而,法律从未赋予教师"无限惩戒权"。
《儿童法令》第 17 条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虐待、忽视或伤害——即使出于管教目的——只要造成身体或情绪上的伤害,皆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这正是为什么在槟城案中,检方强调两名教师的行为"melampaui peraturan"(超越了纪律界线)。
当体罚从教育手段演变为身体伤害,法律介入便不再是选择,而是义务。
三、判刑的平衡
我那位当事人最终被判罚款 1万5000 令吉(不付则监禁六个月)、良好行为保证金 5000 令吉,以及 120 小时社区服务。法官考虑到他初犯、真诚悔意,以及学生并无严重受伤,选择以教育代替惩罚。
而在槟城教师案中,若罪名成立,理论上刑罚可达十年监禁,但法官仍有酌情权,考虑被告动机、学生伤势、教育背景及公众利益。司法的目标,不只是惩戒,更是修复。
依我看,应该罚款了事而已。
四、法律不是要"打倒"教师
值得强调的是,检察署在文告中特别指出:提控"bukan bertujuan untuk merendahkan martabat profesion perguruan"(并非意在贬低教师的尊严),而是为了确保儿童——尤其是有特殊需求的学生(OKU)——获得应有的保护。这句话点出了问题的核心:
法律不是要打倒教师,而是要划清底线。
教师可以严厉,但不能越界;社会可以理解纪律的必要,但不能容忍伤害的发生。
五、在惩戒与教育之间
教育从来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信任。学生之所以把自己交到老师面前,是因为相信"教育会让他们变得更好"。而当鞭子落下的那一刻,教师必须问自己:这是为了让学生成长,还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愤怒?
体罚的界限,不仅在于鞭子的力度,更在于心的方向。
其实,槟城的教师案件,可以"圆满的落幕",只要大家都在谅解和包容的情况下,家长愿意撤销案件,同时老师道歉和作出适当的赔偿。这是社会大众乐观其成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