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震,一震掀起千层浪。

22岁男生已超过法定年龄,是成年了。

成年人,下半身思考,一错;在大庭广众,再错;涉及未成年,虽然逃过法定强奸的条文,还不懂有没有诱导的成分, 也是错得离谱。

17岁,邻家女孩,芳华正茂。

虽然深受儿童法令保护,有皇牌护身,同意是否减轻男方罪责,也得看法官如何看待。

枯柴烈火,擦枪走火。

拍视频者不对,还要散播,更是一错再错。

警方这一次迅速逮捕两名嫌犯送庭扣押调查,虽然警方以刑事法典第377D(在公共场合武图避行不当或色情行为)条文下调查他们。

调查完毕,报告呈给副检察司定夺,是否控上庭。

若是被提控,个人之见,除了刑事法典第377D之外,是否还附加或更换《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ct 2017),还是未知数。

若在刑事法典第377D,一旦罪成,最高刑罚可判监禁2年。

而在《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之下,刑罚明显比刑事法典的更严峻。因为改法令的成立是保护未成年儿童,这包括男童和女童。

第5条文: 
制作、生产、执导、参加、参与或涉及儿童色情物品,不超过30年监禁及鞭打不少过6下;

第6条文:
准备制作、生产或执导儿童色情物品,不超过10年监禁及鞭打;

第7条文: 
在制作、生产、执导儿童色情物品时利用儿童或导致儿童被利用,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打不少过5下;

第8条文:
交换或售卖任何儿童色情物品,不超过15年监禁及鞭打不少于3下;

第9条文: 
向儿童出售或提供儿童色情物品,不超过15年监禁及鞭打至少5下;

第10条文: 
获取或拥有儿童色情物品,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11条文:
与儿童有性交流(不包括性教育、科学教育以及医药教育方面的交流),不超过3年监禁;

第12条文:
性诱导,不超过5年监禁和鞭打

第13条文:
性诱导儿童后与其见面,不超过10年监禁和鞭打

第14条文:
肢体上性侵儿童,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打

第15条文:
非肢体上性侵儿童,例如出于性目的而使儿展示自己身体让他人观看,罪成者可被判不超过10年
儿童法令,方方面面,任何一个条文,都会把男方和拍摄散播者逼上梁山,走头无路。

至于拍摄视频和散播者,会不会同样被逮捕调查,以及被提控,也是应该一视同仁吧?!
 

周本兴

执业律师/麻辣大状/令狐冲。著作:法庭恩仇录/我在黑帮的日子/要ubah也要跟Law走/马来西亚Law霸/情诗九九爱我久久/我的忧郁不是病/法庭揸Fit人。大马忧郁症关怀组长/讲师/法律顾问/人权律师/潜水诗人/创意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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