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2日讯)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政府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所实施的关税措施缺乏明确法律授权后,美国政府转而引用《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授权总统在出现严重国际收支问题时,在150天内征收临时进口关税或透过配额限制进口。
根据《星岛日报》,央视旗下媒体“玉渊谭天”发文指出,美国将对进口商品征收10%的所谓“临时关税”,为期150天,随后更声称提高至15%,其中几个问题需要厘清。此外,若美方意图以新名目延续贸易壁垒,或将面临新一轮司法诉讼与国际反制风险。
对于哪些关税被停止征收,文章指美国最高法院此次的裁决,以及美国政府随后发布的行政令都说明,美国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加征的关税没有法律基础,美方相关部门将终止执行相关关税措施。
具体而言,美国自去年2月以来依据IEEPA对华加征的新关税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所谓“芬太尼关税”,目前对华税率是10%;二是所谓“对等关税”,目前对华执行其中10%税率,馀下24%税率暂缓执行。根据美国行政令的说法,这些援引美国IEEPA实施关税将“尽快终止征收”。
文章又指,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意味美方取消IEEPA关税的行政命令,同样也适用于中美关税安排中的相关部分,对华IEEPA关税应自动取消。
美进口商有权提出退税
至于美国先前非法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文章指美国进口商理论上有权提出退税申请;不过,中国政法大学的史晓丽对此表示,尽管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及美国政府发布的行政令均未对是否应退还先前已非法征收的IEEPA关税作出直接裁定或规定,但是根据美国海关法规定,美国进口商有权向海关提出退税要求。
实际上,这些关税主要还是由美国企业和消费者在买单。根据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计算,2025年前11个月在整体关税水平下,外国出口商负担的最大单月关税比例仅为14%左右,意味大部分关税都由美国进口商负担。
“临时关税”将伤害美企和消费者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宣称即使不能实施IEEPA关税,也可以援引《1930年关税法》、《1962年贸易扩展法》、《1974年贸易法》等法律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而此次行政令决定实施的所谓“临时关税”,正是依据《1974年贸易法》。但问题是,这些法律工具规定了严格的实施条件和实施前提,仅为替代IEEPA关税而强行加征新名目的进口关税,必将为美国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新的伤害,进而引发新的司法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由于《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的适用前提是,美国国际收支出现根本性的问题,但法律上对此判断依据并非单一货物贸易逆差,而是包括资本流动、商品和服务贸易在内的整体国际收支状况;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国这项关税生效之后,很可能会像先前一样面临被起诉风险。
文章又引述熟悉国际经贸谈判事务的崔凡指出,如果美方停止相关措施或下调税率,中方不排除会根据实际变化作出评估和调整的可能性;但如果美方以其他法律工具继续加征新的关税,中方也会研判是否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