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首长拿督巴丁宜阿邦佐哈里。(档案照)

(古晋31日讯)砂拉越首长拿督巴丁宜阿邦佐哈里指出,在论及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时,所谓的“联邦”,必须是指按照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下成立的“联邦”,而不是根据1957年马来亚协议阐明的“联邦”﹔唯有修正相关的宪法条文,联邦政府与砂拉越政府之间的关系才会在宪法下获得对齐。

阿邦佐哈里今早出席砂斯威本大学举行的20周年庆祝活动后表示,他昨天在鲁勃安都地区出席活动时,曾经提及了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的课题。

他说,我国首相同意,我国必须需遵循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的内容继续向前,特别是该些具策略性的。

“其中,联邦宪法的第160条文必须获得修正,以便能够与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相结合。”

他指出,根据该条文当前的内容,有关“联邦”的诠释,乃是以1957年马来亚协议为准。

“联邦政府同意重新探讨,并修改相关条款。之后,针对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一事,联邦政府与砂拉越政府之间将有另外的决定。”

他续称,如果有关宪法条文能够与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对齐的话,那联邦政府与砂拉越政府的关系就是好的。

“实际上,我要感谢首相同意进一步讨论,以修正相关的宪法条款。”

与此同时,他说,另一方在政治上做出的争论,都与砂拉越政党联盟无关。

“砂政党联盟是不一样的个体,我们不是国盟的成员。我们所说的,是以砂拉越为优先,是砂拉越的自主权。”

他重申,在谈论到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时,其提出的要求就是,所谓的“联邦”,必须是指按照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下成立的“联邦”,而不是按照1957年马来亚协议叙述的“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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