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大叔掌掴华青一案,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大叔原本以为,“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第一次上庭点头认罪罚款了事就告一段落了。
哪里晓得,人算不如天算:
第一,因为有条件认罪(因为不要麻烦孩子再跟他来法庭),其认罪不被推事接纳。
第二,加上因为对案情有异议(他认为自己没有打肿华青的脸),因此推事也不接纳他的认罪。
在马来西亚,根据刑事程序法典(Criminal Procedure Code,也称593法令),被告认罪(Plead Guilty)的程序如下,以确保被告自愿认罪并理解其后果。
1.过堂与宣读指控
嫌犯被带到推事法庭(Magistrates’ Court)、地方法庭(Sessions Court),或对于严重罪行,则在高等法庭(High Court)进行审理。
此案是在推事法庭的权限,因此在推事法庭审理。
法庭以嫌犯能够理解的语言宣读指控内容(适用于刑事程序法典第173(b)条)。
法官询问被告是否认罪(Guilty)或不认罪(Not Guilty)。
2.嫌犯认罪
法庭必须确保被告的认罪是自愿的,并且被告完全理解其罪行及法律后果。
如果法官认为被告并不清楚认罪的含义,法庭可能不接受认罪,案件则进入审讯程序。
3.控方陈述案情(Statement of Facts)
副检察司(Deputy Public Prosecutor,DPP)或控方律师会简要说明案件经过,并提供证据支持指控。
法官询问嫌犯是否完全承认案件事实。如果嫌犯否认部分内容,法庭则会进入审讯程序。
4.定罪(Conviction)与量刑(Sentencing)
若嫌犯完全认罪,法庭会记录有罪判决(适用于刑事程序法典第173(b)条)。
嫌犯有权进行求情陈述(Mitigation Plea),说明个人情况、悔意、家庭责任、健康状况等,以请求轻判。
控方可提出加重刑罚的因素(Aggravating Factors),如累犯、罪行严重性、社会影响等。
法官综合考量后,根据《刑事法典》(Penal Code)或相关法律判处适当刑罚。
5.上诉权利(Limited Right to Appeal)
认罪后,嫌犯不能对定罪提出上诉。
但被告可以对刑罚的轻重提出上诉(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85条)。
正如以上所言,马来大叔对案情有异议,加上有条件认罪,推事原本要择日再过堂,并给他有聘请律师的机会。
不过,与此同时,副检察司得到总部指示而提出DNAA“Discharge Not Amounting to Acquittal”(释放并不代表无罪),而被法院接纳。
DNAA,这个魔术般的字眼,“多么痛得领悟”。因为在老百姓的眼里,好多贪腐大案就在此而不了了之。
虽然说检方可能决定暂时不继续起诉,但保留日后重新提控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DNAA并不意味著嫌犯无罪,而是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或检方日后可重提控。
好在检方在同一天就重新提控马来大叔了。而他也找了律师,并不认罪。后续发展如何,静观其变。
其实在刑事法典323条文下伤人罪,刑罚坐牢最高1年,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例,若没有加重刑罚的因素,罚款了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