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几千年前,墨子和门徒的读书会,便充满江湖义气。清代创立的洪门天地会,和民国时代杜月笙在上海所主持的清帮,都算是秘密会社。同义相伸,各国的情报局都是黑帮,比什么都黑。

这“华人秘密会社”则是译自英殖民地政府所称的Chinese Secret Societies,乃泛指由华人所组成的地下会社,这甚至也包含了商贸公司如义兴公司、松柏公司等。既注册为商贸公司,怎么会被视为帮会呢?里面应大有文章,而这个论述将出现在第五,也是本系列的最后一篇。它是根据叶亚来在吉隆坡警署所说的一句话演绎出来的。

雾里看花

在家乡的英国人,很早便创立了至今还遍布全球的秘密会社共济会,它却不被视为黑社会。也可能是这个原因,英属殖民政府对1850年以前的当地华人结社,秘密与否,采取了开放的态度。不过,从该政府在1850年到1889年所颁发的三则社团法令来看,华人秘密会社中,亦有不合法者,或有法却没依法注册。实质上那是直指使用暴力且威胁到社会安全的组织,即危险组织。

对英国人来说,伦敦是雾之都,已习以为常。却没料到,南洋的雾更大更浓。把闽粤原乡几乎老死不相往来的各方言群,聚居于三块小小的海峡殖民地上,又龙蛇混杂,真是罕世的移民大实验——那是很大很浓的雾。

早期的殖民官被锁在雾里看花,难看得准华人公司与帮会交错的复杂性。首个惊讶是,百多年来,官府鲜有提及那与公司紧密共生的走镖业和武馆。其次,他们把本地的秘密结社视为天地会的海外山堂,不甚究其虚实。

把殖民地的华人秘密会社联想成天地会的堂口的,很少引起质疑。例如英国殖民政府,尤其是警方,便把和胜馆、大伯公、松柏馆/公司、义兴馆/公司、海山馆/公司、义福会馆/公司等,视为中国洪门设在殖民地内的堂口;而学者都照单全收。大部分的这类资料,由19世纪开始便已结集成书;最后一本是在1969年出版的W.Blythe的著作。

这见解的来源有二。这些会社举行入会仪式时,采用了洪门神话的那一套。这些会社所签发的收据、印章,也多刻上洪门的标志或暗语。洪门大佬冯自由也颇倾向于这种联想,更认为义兴公司是堂口。当清政府尚在时,争议不会太大。但清朝被推翻约半个世纪后,本地会党仍沿用著同一套反清的仪式。对“凡采用洪门仪式的都是洪门堂口”那根深蒂固的联想,应如何交代呢?殊未料及帮会和有关文件,是可以被刻意拟制的。

有关华人社会组织的资料,多来自各类庙宇和会馆(包含墓碑)的碑刻文字。一般上,它们多会列出华人会社和行业的名称:楼为餐馆、红楼;馆为会馆、烟馆;栈为出入口贸易公司;堂为中药铺等。武术馆是否也同时被简称为会馆、馆、堂、会、社等?尚不得而知,值得再深耕。

公司与帮会联想

冠用省籍的会社如广东义兴、潮郡义兴、福建义兴、海南义兴等,是帮会还是商业公司?它们好像都没被冠以公司之名。如果有公司之名,那就很近乎后来中华总商会的结构:粤帮、潮帮、闽帮等。这“帮”是指方言群,不是帮会。若无明示,它们是否是武术馆?因武术的训令得择语施教,不能含糊。这便含有以方言组成武术分馆的意义。

商业及贸易的组织,显然不会被归类于地下或危险的结社。“公司”这概念在当时的中国民间并不陌生,它与乡亲合股做生意的概念极为接近。罗芳伯已于18世纪的西婆罗洲的坤甸组织过“兰芳公司”。那本是一个由客家先驱所组成的垦殖和贸易股份公司,商而优则仕后,才改成“兰芳大总制”。

华人移民到英属马来亚/荷属印尼时,当地也已有英/荷属东印度公司;性质也是商业,而不是社交团体,也不危险。但华人那些注册为公司的,如义兴公司,海山公司等,是否做过假帐骗人又逃税,所以才被视为危险的会社?但没记录说那些华人大公司是因此而被迫解散的。有的是因为那些公司常常相互殴打,妨害公安;这却是昭然若揭的事。不过,是谁在殴打?公司管理层那些有头有脸,却手无寸铁的理事吗?公司的合伙人或股东们在殴打吗?是另有其人。

相互殴打的应是被公司聘用的保全机构的打手。而这些打手,应都是已在武馆学过两道散手,或甚至武功高强的学员。在概念上,它们是两个不同结构和性质的组织;只是在运作时,一个发施命令,另一个执行命令。当然,幕后主使人可受到牵连,其公司可因此被关闭。但这不能改变他们公司的营业性质:从商贸变成帮会。

是闽南人和客家人在殴打吗?也不是的。众所周知,那时代的华人公司,具有多重交叠性:在地缘、血缘、语缘、或业缘上相互交叠。

一般上,一家公司拟聘用保安机构时,不得不考虑彼此沟通的语言。要广府公司聘请一家操福州话的保安机构,在那时代是不可思议的。

那么,什么行业必得接受保安服务呢?在当时的华人社会里,华人苦力所需,而殖民政府又无法垄断的,有鸦片、烟酒、娼寮、赌馆等。开矿和种植,因劳务密集,政府更得依赖华人公司到境外去招募。这些传统的耗时耗力,以及几乎24小时在运作,且竞争也非常激烈的行业,应都需保安机构的密切合作。

或公司本身就另设附属的武术馆,提供保安服务。如前所述,在一般的警察档案里,好像都没提及武术馆这类组织。原因之一是,不少这类组织是附属于各类会馆和庙宇里,若隐若现,且冠名“体育健身社”、“醒狮团”等。

其实,这些建身组织,或武术馆,在那些移民的原乡里,早已盛行。它必也随身南进,它更是没理由在那么适当的商业需求下声销迹匿的。

刘放

新加坡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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