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9日讯) 民主行动党皇后花园支部宣传秘书巫程豪指出,他今早正式向柔佛公共服务委员会(SPAJ)提呈请愿书,要求援引《1993年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第4条,对笨珍市议会主席阿都阿兹山苏丁展开纪律调查。
巫程豪指出,笨珍市议会主席早前以“错误悬挂国旗及州旗”为由,勒令笨珍一家牙科诊所及北干那那一家商店停业30天,行为已超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71号法案)所赋予的管辖权。
他今日发文告表示,市议会主席在新闻声明中辩称,依据市议会第49(2)条例,他有权关闭任何“违反执照或附例条款”的场所,并据此下令有关牙科诊所与商店停业。然而,根据《地方政府法令》第72及73条,地方政府权力仅涵盖公共滋扰、健康及卫生事务,并不包括国旗或州旗悬挂的管理。
“市议会主席的新闻声明误导公众,让人以为笨珍市议会的禁令属于合法,并包含在《地方政府法令》赋予的权限范围内。”
巫程豪续指,事实上,监管展示国徽或州徽,以及悬挂国旗或州旗方式的权力,是由《1949年国徽(展示控制)法案》(第193号法案)规范,该法案的执行权限属于大马皇家警察,调查结果须交由总检察司决定是否提控。
“因此,包括《地方政府法》在内的任何议会法案,都未赋予地方政府权力调查或惩罚违反第193号法案的行为。市议会主席下令有关商店与牙科诊所停业30天,属于越权且不合法的行为。”
他进一步指出,根据《1998年私人医疗设施和服务法》(第586号法案),牙科诊所的营运执照由卫生部管辖,除非涉及滋扰或污染公共场所,否则市议会无权干预。
他强调,他今早已向柔佛公共服务委员会主席提呈请愿书,要求彻查市议会主席的行为,因为其处理方式显示出“未能正确诠释相关法令,甚至可能疏忽履职”。
“作为州政府的高级公务员,他不仅错误理解第171号及第193号法案,还可能在未谘询州法律顾问或总检察署的情况下,擅自发出命令,严重影响公共服务的声誉。”
他认为,由于该禁令属越权而无效,相关事主若向地方政府上诉要求减轻处罚,并无实际依据。
“因此,我促请笨珍市议会在当事人提起司法审核之前,立即撤回有关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