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8日讯) 针对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规定私人诊所必须展示药物标价,民主行动党皇后花园支部宣传秘书兼家庭医生巫程豪提醒,如何管制药物价格的权力,理所当然的是落在卫生部的手中,没有任何法令授权其他部门有如此的管理和执法权力。
他认为,各界要确保病人的药物收费和医疗谘询费合理是天经地义的,但在执行《2025年价格管制以及反暴利(医药标价)指令》规定医药在标价之前,必须把相关指令交由总检察署审核,是否符合《2011年价格管制以及反暴利法令》、《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以及其他相关法令《1971医药法令》和《1952年毒药法令》所赋予各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权限。
巫程豪今日发表文告,作出上述提醒。
巫程豪说,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长拿督阿米占今年5月宣布,该部根据《2011年价格管制以及反暴利法令》第10款项,制定有关指令《2025年价格管制以及反暴利(医药标价)指令》,规定私人诊所必须展示药物标价。
“内贸部长宣称该法令授权该部门如此权力,因为,该法令有权管制任何提供消费者的‘货物’和‘服务’标价。”
他提醒,《2011年价格管制以及反暴利法令》必须和其他法令配合解析涵义,才不会犯上不必要的法律执行偏差。
他进一步解说, 《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定义保护消费者的权力,是属于内贸部的权力范围,但《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第2条文(2)(f)款项阐明,医疗保健和第2条文(2)(e)款项也阐明其他专业的领域包括法律等,都另有专业法令管辖,并不在保护消费者部的管辖范围内。
他说,虽然《2018年价格管制和反暴利法令》第4和5条款项阐明,内贸部官员有权利决定“任何服务和物品”的最高和最低价格,但其他专业法令《1971年医药法令》、《1998年私立医疗机构和医院诊所法令》说明药物服务的一切都在医药部和属下机构的卫生范围,符合消费者的权力范围内。
“严格来说,所有药剂不属于普通消费品,而是根据《1952年毒药法令》、《1952药物买卖法令》以及《1984年药物以及化妆品管制条文》注册和管制。法令清楚阐明有关药物的售卖准许证,都在卫生部属下的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和管辖,内贸部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没有任何法令授予相关的权力管制药物,因此,在法理上是没有权力规定任何医疗组织必须如何标价药物的。”
巫程豪说,部长错误引述相关法令,他呼吁内阁挽救和改进各部长之间在行政上的协调,任何部长都不能片面的解析法令,必须把各有关法令提交总检察署进一步研讨,那个部门有权力负责有关监管医药服务和医药费的权力,有必要时必须修改现有的相关医药法令,把医药标价的权力交医权。
他强调,保护病人是医疗制度的责任,医疗界一向来在医药价格都有一定的市场规则,各个药剂产商都会有所谓的推荐价格(Recommended Selling Price), 让病人将从一个比较透明的制度益。
他提醒,如何管制药物价格的权力,理所当然的是落在卫生部的手中,没有任何法令授权其他部门有如此的管理和执法权力。
他指出,许多病人的确投诉一些私人医院的药物收费比市场高出许多。然而,如今许多大型的连锁药店能够甚至以低市价75%的价格来抛售,并且非法给予病人非专业范围内的谘询,私自篡改病人的处方药物,造成许多并发症。
“因此,医疗体系本身的政策、药物的市场价格,以及协调医生和药剂师所扮演的角色,必须受到更好的法令明文规定,以达到制度化管制,避免恶性竞争和暴利,避免损害病人的权益和维持的医疗界必有的人道主义。”
他也提及,据消息,内贸部和卫生部已经在对诊所采取执法行动。
他强调,医生基本上不反对管制药物价格,但目前没有法律条文允许两个部门的联合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