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宣判,政府有权充公被告船只、捕鱼设备及拍卖被告鱼获。

(哥打丁宜6日讯)一名男子涉嫌以炸药捕鱼被捕,日前在哥打丁宜地庭面对3项控状,被告俯首认罪,判处罚款1万1000令吉及监禁2个月。

大马海事执法机构丰盛港管区今年4月18日,在丰盛港的直落泡沫码头(Jeti Teluk Buih)展开的加沙行动(OP Jaksa),逮捕现年48岁的被告阿都卡法。

被告除了被控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违法拥有炸药)的罪行,也因没有船舶执照及使用不合法捕鱼设备捕鱼,分别被控触犯1985年渔业法令第8(a)条文及第11(3)(b)条文。

被告没有聘请代表律师,今日在哥打丁宜地庭面控,被告聆听控状后,向承审地庭法官诺茜雅乌江俯首认罪。

被告阿都卡法因使用炸药捕鱼被捕。
被告阿都卡法因使用炸药捕鱼被捕。

法官随后宣判,被告在第一及第二项控状下,每项控状各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金,则需监禁3个月取代;第三项控状则判处罚款1000令吉及监禁2个月,若无法缴付第三项控状罚金,则以监禁一个月取代。

法官也宣判,政府有权充公被告的船只、捕鱼设备及拍卖被告的鱼获。

此外,主控官为大马海事执法机构副检察司阿兹兰。

刘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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