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30日讯)一名59岁校长于2021年因制作儿童色情内容,以及对一名六年级学生进行身体性侵犯,上诉庭于10月28日驳回其针对制作色情内容罪成的上诉,并推翻他涉及身体性侵犯指控的无罪释放裁决,改判他罪成,总共判处监禁20年及鞭笞11下。
根据《马新社》的报导,由诺林巴达鲁丁领导,成员包括莫哈末拉兹及莫哈末哈希米组成的上诉庭三司,一致驳回被告安努阿基丹针对制作色情内容罪成的上诉。
同时,上诉庭也推翻原审法庭裁定被告在涉及身体性侵犯当时年仅12岁的受害者指控中无罪释放的决定,改判被告罪成,并判处监禁11年及鞭笞3下。
宣读一致裁决的法官诺林也谕令两项监禁刑罚分开执行,并向被告发出监禁令,要求他从10月28日起开始服刑。
被告此前获准暂缓执行刑罚,并以1万4000令吉保释金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等待上诉结果。
另一方面,上诉庭维持原审法庭裁定被告第三及第四项控状无罪释放的决定。两项控状分别涉及对该名女童进行身体性侵犯,以及故意向受害者发出性暗示言语。
法官诺林在裁决中指出,受害者曾直接供证,指认被告是拍摄相关照片的人,而原审地庭法官也已考量并接纳这项证词。
她说,法证检查也在被告安努阿所持有的Realme手机中,确认相关影像确实存在。
针对第二项控状,法官诺林指出,上诉庭不同意被告提出的不在场证据已足以构成合理疑点。
辩方曾提出不在场抗辩,被告妻子供证称,案发时被告与她在家中,而非身处学校。
然而,法官诺林指出,受害者友人的证词,为控方所指被告于2021年4月3日出现在学校,以及与受害者一同行动的说法提供了实质佐证,因此,被告提出的不在场证据不足以构成合理疑点。
2024年4月19日,地庭裁定安努阿第一项控状罪名成立,即拍摄受害者照片以制作色情内容,判处监禁3年及鞭笞2下。
地庭也援引《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6(1)条文(性侵儿童) ,额外判处被告监禁1年及鞭笞2下,惟谕令两项刑罚同期执行。
不过,地庭当时裁定被告第二、第三及第四项控状无罪释放。
2025年8月15日,高庭将被告第一项控状的刑罚加重至监禁9年及鞭笞8下,同时维持他在另外3项控状中获判无罪释放的裁决。
上述罪行于2021年3月中旬及同年4月3日,在霹雳州一所学校内发生。
被告在10月28日的聆讯中由阿米尔胡斯亚里代表;副检察司阿兹丽娜马末及P.沙鲁拉达则代表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