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共85项控状的两名男女被告,否认罪行后,获准担保外出。

(芙蓉26日讯)涉嫌挪用一个非政府组织超过1300万令吉资金的马来西亚慈善施舍组织(Pertubuhan Rezeki Infaq Malaysia,PRIM)主席及组织秘书,今早在芙蓉地庭面控34项罪时,皆否认有罪。

与此同时,身为马来西亚慈善施舍组织(PRIM)主席的阿都拉(40岁)另外被控17项,涉及超过155万令吉洗黑钱罪时,皆否认罪行。

面对34项失信案的被告阿都拉,被控于2023年2月28日至2026年3月28日期间,在芙蓉新城马来亚银行,身为一名代理人,即马来西亚慈善施舍组织(PRIM)主席,并以该身份受托掌管PRIM的财产,即总额1384万7535令吉89仙,被指失信,即以不诚实方式处置该笔财产,并违反《马来西亚慈善施舍组织宪章》第10条有关受托财产应如何履行及处理的规定,批准将上述款项汇入私人有限公司的银行户头,而未获得PRIM会员大会的授权。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及不超过20年及鞭刑及并可另处以罚款。

另一方面,被告阿都拉也面对17项洗黑钱罪,被控于2024年5月18日至2026年2月24日期间,在芙蓉新城的马来亚银行(Maybank)分行,将一笔来自非法活动的款项,即总额155万5046令吉64仙,从所拥有的银行户头转入属于一间有限公司的银行户头 ,以作为购买黄金的款项。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超过15年的监禁;以及可被罚款不少于非法活动收益或犯罪工具在犯罪发生时的金额或价值的5倍,或500万令吉,两者取其较高者。

被告在聆听51项控状后,向芙蓉地庭法官拿汀姑娜姗达丽否认罪行。

主控官拿督阿末阿克兰卡里副检察司向法庭表示,该项罪名不可保释,但将是否准予保释交由法庭酌情决定,并提出100万令吉的保释金建议。

他也建议,担保人必须是两名公民,且最好不是被告的家属,同时需遵守附加条件。

被告代表律师阿兹鲁在求情时指出,其当事人已婚,并育有11名年龄介于4岁至15岁的孩子。

他说,被告经营一家餐馆,同时也是一名网红,收入并不稳定,主要取决于发布内容及获得的收益。

他补充,控方提出的保释金额过高,因为被告所有银行账户目前都已被冻结。

因此,他请求法庭考虑70万令吉的保释金,其中35万令吉为有抵押保释金,另外35万令吉则为无抵押保释金。

无论如何,拿汀姑娜姗达丽随后批准70万令吉保释金,并规定由两名年满21岁的公民担任担保人,其中40万令吉为有抵押保释金,30万令吉为无抵押保释金。

“若被告不遵守所规定的条件,40万令吉的有抵押保释金将被没收。此外,被告必须向法庭交出护照,并不得亲自或通过第三方干扰任何控方证人。”

至于面控34项控状的马来西亚慈善施舍组织(PRIM)组织秘书诺莎希拉(30岁),被控于2023年4月24日至2026年3月28日期间,在芙蓉新城马来亚银行分行,串谋及协助马来西亚慈善施舍组织(PRIM)主席阿都拉(40岁) ,属于受托代理人,并在该身份下受托掌管PRIM的资金财产,即总额1384万7535令吉89仙。

由于协助对上述财产进行刑事失信,即不诚实地处置及转移该笔财产,并违反《马来西亚慈善施舍组织宪章》第10条有关受托财产应如何履行及处理的规定,加上蓄意协助主席通过网上银行,批准将上述款项汇入私人有限公司的银行户头,而未获得PRIM会员大会的授权。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并可在与同一法典第409条文下惩处。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及不超过20年;鞭笞;并可另处以罚款。

被告在聆听所有控状后,向芙蓉地庭法官拿汀姑娜姗达丽否认罪行。

主控官莎雅拉副检察司向法庭提出以25万令吉保释金,由两名马来西亚公民担任担保人,并附加条件。

被告代表律师阿兹鲁在求情时表示,被告已婚,并育有一名5个月大的孩子,同时还需照顾身体欠佳的父母,因此申请将保释金减至15万令吉,并由两名担保人担保。

法庭随后将保释金定为20万令吉,由两名年龄超过21岁的本地担保人担保,并附加与阿都拉所获保释条件相同的其他条件。

上述所有案件案展9月28日过堂。

林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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