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一名此前已因刑事失信罪被控的投资公司女董事,今日再次被带上吉隆坡地庭,面对10项涉及接受总额1340万令吉非法所得的控罪。

现年54岁的拿督诺丽扎在所有控状宣读后,于法官苏扎娜胡先面前否认有罪。

被告被控透过支票及线上转账方式,从Energy Eco有限公司的银行户头,接受总额134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所得。

有关款项据称被转入她的个人银行户头,以及Aura Emas Trading有限公司的银行户头,而诺丽扎是该公司的董事。

据控状,相关罪行于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日期间,在吉隆坡斯蒂亚旺沙花园(Taman Setiawangsa)、旺沙美拉华蒂(Wangsa Melawati)及孟沙的3间银行分行发生。

所有控罪皆援引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提控,并可在同一法令第4(1)条文下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15年监禁,以及不少于犯罪时非法所得总额或价值5倍的罚款,或500万令吉,两者取其高。

庭上,主控官努鲁基斯蒂妮副检察司要求法庭,采用诺丽扎此前面对刑事失信案时所批准的10万令吉保释金及附加条件。

“控方也要求本案与此前的案件(刑事失信案)在本法庭合并审理。”

代表诺丽扎的律师拿督哥比纳莫汉纳,则不反对上述申请。

最终,苏扎娜批准两宗案件合并审理。

“在各方同意下,法庭批准控方申请,让此前案件所定下的保释金及附加条件,同样适用于本案。”

案件择定于10月29日重新过堂。

今年5月11日,诺丽扎与前国家银行伊斯兰谘询理事会(SAC)主席丹斯里莫哈末道勿,共同面对7项涉及1055万令吉刑事失信的控罪,两人皆否认有罪。

法庭当时批准两人各以10万令吉保释,由一名担保人担保,并附加条件,包括将护照交由法庭保管直至案件审结、不得干扰控方证人,以及每月向反贪污委员会报到。

黄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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