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一名夜店前保安因在10年前在夜店内殴打一名男子,导致其右眼失明,今日被地庭判处5年监禁。

法官玛祖莉亚娜在辩方陈述完毕后,认为辩方未能对指控挑起合理疑点,而做出上述判决。

根据控状,53岁的被告加沙里被指于2016年11月6日凌晨3时30分,在吉隆坡金马的一家夜店,对28岁的莫哈末兰韩造成严伤,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25条文(严重致伤他人),在该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不超过7年监禁及罚款。

此前,法官在宣判时表示,法庭驳回辩方以报案书中未提及被告姓名为由的辩护,因为受害者指认为袭击者的事实毋庸置疑。

法官称,被告在辩护证词中声称他曾安抚受害者,但法庭认为被告的证词不合理。

法官在下判前,也听取并考虑受害者莫哈末兰韩,关于失明后带来总总不便的陈述

他表示,事发前他的视力很好,可以稳稳地抓住玻璃杯,像其他人一样骑摩哆和开车。

“然而,事发后,我的生活发生了改变。我骑摩哆时撞到路坑,导致三根脚趾骨折。”

此案由副检察官拉文德吉特负责检控,而加沙里代表律师为沙里扎。

程运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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