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包括服装店业主在内的7名参与武吉免登“快闪”骚动的男子,今日在推事庭上面控不同罪名后,皆已认罪。
据《新海峡时报》报导,所有被告年龄介于22岁至31岁之间,他们今日在吉隆坡三个不同推事庭上,听取各自的控状后,表示认罪。
31岁的被告莫哈末阿兹哈被控因于5月18日凌晨2时07分,在苏丹伊斯迈路和武吉免登路的交通灯路口危险停车,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8(1)条文,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最高5000令吉罚款或最高1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最终,他被被判罚款4500令吉,若无缴纳罚款,则以监禁六个月替代。
另外5名被告为阿米尔(25岁)、凯鲁哈米占(28岁)、莫哈末伊兹(22岁)、莫哈末阿里夫(23岁)及莫哈末依赫万(24岁),他们在推事艾娜面前,承认于5月18日凌晨约2时,在武吉免登十字路口犯下滋扰公众罪。
因此他们在《刑事法典》第268条文(滋扰公众罪)下,每人判罚400令吉。
同时,24岁的莫哈末哈兹齐被控在同一时间及地点燃放照明弹而被判罚50令吉,检控官称,被告此举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他则在《1955年轻微犯罪法令》第4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罚50令吉。
此案由副检察官亨奇戈,伊曼努希达亚及努巴特里西亚负责检控,而被告代表律师为凯鲁慕克塔及辛瑞特辛格。
亨奇戈表示,被告们分别乘坐皮卡车和电动越野摩哆,在进行宣传活动时燃放照明弹,相关视频随后也在社媒上流程。
“这是在繁忙的街道上进行的极其危险的特技表演。推事必须判处具有威慑力的刑罚。”
凯鲁慕克塔则在为服装店业主阿米尔辩护时,请求推事从轻发落,因为其当事人已表示悔过,并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给予充分配合。
推事获悉,这起事件源自于服装店在武吉免登拍摄周年庆宣传视频,期间有人在行驶中的皮卡上燃放照明弹,有的危险驾驶摩哆
这起骚动发生于5月18日凌晨约2时,警方次日,便逮捕15名人助查,其中包括业主及负责拍摄活动的女店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