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24日讯)一名12岁少女遭受家庭暴力受伤,动手打人的爸爸、姐姐和哥哥三人今被判处罚款2000令吉和守行2年。
根据控状,受害少女的父亲(44岁)、姐姐(22岁)以及哥哥(18岁)今年1月21日下午1时左右,在孟加达甘榜孟湘住家内,蓄意致伤12岁的受害人。
控状指他们均触犯刑事法典第323条文,罪成面对坐牢最多一年,或者发乱最多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而此前,控方援引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提控,此法令下刑罚更重,即罪成面对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者坐牢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的律师林明俊告诉法庭,已经为其当事人致函总检察署陈情,要求把控状改成刑罚较轻的法令处理。
控方随即向法官证实,已经收到被告律师所说的陈情书。
法庭于是根据刑事法典第323条文,判处受害人的父亲和姐姐各罚2000令吉,至于18岁的哥哥则被令守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