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2日讯)印尼籍产妇在政府医院分娩时,因医疗疏忽导致产妇重伤、新生儿夭折案,新山高等法庭维持地庭先前判处政府及相关医疗单位赔偿原告超过58万令吉的判决。

据《今日自由大马》报导,此案原告为一名与大马籍男子结婚的印尼籍女子妮娃娜。她在2017年5月于新山中央医院分娩时,经历惨痛的医疗事故。

当时,她的女儿塔比塔在出生仅4天后不幸夭折,妮娃娜本人也因分娩并发症导致严重受伤。

妮娃娜于7年前向地庭入禀诉讼,将大马政府、新山中央医院、医院院长及4名医生列为答辩人。

地庭在2023年5月31日裁定,答辩人在产前及产程管理上存在疏忽,判处原告获得30万令吉的一般损害赔偿(疼痛与痛苦)、25万令吉的加重损害赔偿,以及3万380令吉的特别损害赔偿,总计58万380令吉。

随后,政府针对法律责任及赔偿金额提出上诉,原告妮娃娜也提出交叉上诉,要求提高赔偿额。双方目前已入禀上诉庭。

承审此案的高庭法官拿督诺希山在判词中指出,法律原则明确,损害赔偿旨在给予补偿,而非奖励或惩罚。

法官强调,法庭在评估赔偿时,不能受同情心驱使,必须根据充分证据做出合理的补偿。

法官认为,地庭裁定的30万令吉一般损害赔偿,符合过往同类案件的范围。

法官指出,尽管该事件对原告造成严重伤害,但若为了反映事件的悲剧性而进一步调高赔偿,恐将构成“双重赔偿”(double compensation)。

法官也解释,25万令吉的加重损害赔偿,已足够涵盖答辩人的行为及其带给原告的羞辱感,因此无需在同一事实基础上调高一般赔偿。

最终,法官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地庭原判。

根据案情,妮娃娜于2017年5月入住该医院,计划进行第三胎自然分娩。然而在入院12小时内,胎儿因严重缺氧导致脑部受损;妮娃娜本人则因宫颈、膀胱及阴道严重撕裂,最终被迫紧急剖腹产。此外,她还在手术室中经历左手臂受伤。不幸的是,婴儿在出生4天后宣告不治。

原告在诉状中表示,该事件对她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并留下深远的心理创伤。

此案目前已进入上诉庭审理阶段。

刘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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