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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巫6日讯)诗巫高庭今日裁定,一名男子在金属材料盗窃纠纷引发的枪击案中,虽确实开枪导致一死一伤,但因缺乏谋杀所需的杀人意图,不构成谋杀罪,改判误杀罪成立。

高庭法官黄祥忠表示,法庭在评估控方23名证人的证供后,确认被告确曾在案发现场开枪。法医证实死者因胸腹遭霰弹枪射击身亡,另一名男子则被霰弹击伤。

证据显示,2023年4月5日凌晨,死者与两名同伴携带切割工具前往存放金属材料的地点,意图搬走相关物品。被告因其公司该处曾多次发生盗窃事件,遂携带猎枪前往查看。

法庭接纳警方证供,被告曾主动告知猎枪存放地点并带领警方到案发现场;化验结果亦显示枪枝上提取的DNA与被告吻合。综合医学、法证及环境证据,法庭认定被告确实开枪导致一死一伤。

虽然被告在自辩时否认开枪,并声称只携带未装子弹的猎枪防止被偷,但法官认为其说法不合理,因此不予采信。

法庭指出,死者一行人在凌晨黑暗中进入现场并携带切割工具,被告确有权依刑事法典第97条(b)行使保护财产的正当防卫权。然而,被告在没有生命威胁的情况下连续开三枪霰弹,属明显过度武力。

因此于今日,法官最终裁定被告误杀罪(刑事法典第304(b)条)成立,同时也裁定被告因同一枪击行为导致另一名男子受伤,触犯1960年军火法令第37条,两项罪名均成立。

惟高庭法官黄祥忠决定将案件订在下周五即3月13日上午9时,听取控辩双方就刑罚提出陈词后,再作出判刑裁决。

现年70岁的郑氏男子,因涉及一宗开枪致死案件,于2024年1月9日在诗巫高庭被控谋杀罪,但他在庭上否认有罪。

控状指出,被告于2023年4月5日凌晨1时,在民丹莪地区开枪,导致一名案发时年仅37岁的男子死亡,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

在马来西亚废除强制死刑后,法庭对谋杀罪拥有裁量权。若罪名成立,可判处死刑,或监禁30年至40年;若未判死刑,则须另加不少于12下鞭刑。

据了解,警方于2023年4月5日清晨约6时03分接获投报,指马拉端双溪曼光一带发生枪击事件。该事件共有3名受害者,其中一人较后在泗里街医院伤重不治。

警方展开调查后逮捕一对父子嫌犯,并怀疑有人在住家约300公尺外开枪伤人。警方同时起获数枚子弹及一把贝雷塔型(Beretta)霰弹枪,作为调查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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