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社团注册局指出,我国未全面禁止外籍人士成立或参与社团活动,但所有社团都必须遵守《1966年社团法令》的注册要求。
社团注册局表示,根据有关法令,“社团”是指拥有7名或以上会员的组织,而法令并没有明确禁止外国公民在马来西亚成立社团。
不过,社团的成立及运作必须符合相关法令、条例、社团章程,以及注册官所规定的条件。
至于外籍人士能否在社团担任职务,该局指出,有关人士必须事先获得注册官批准,并符合社团章程的规定。社团章程也必须列明会员资格,包括与国籍有关的限制。
若注册官提出要求,担任职务及执行行政职能的人员则必须是本地公民。涉及外籍人士的社团能否注册,则须由注册官根据法律条文、现行政策及相关规定审查后决定。
针对社团向公众募款的规定,社团注册局表示,已注册社团必须按照获批准的章程、《1966年社团法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提交财务报告,列明收入来源及资金用途。
该局指出,未注册社团可能抵触《1966年社团法令》第41(1)(b)条文。根据第46条文,任何人为非法社团的目的索取或企图索取会费或其他援助,也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3年监禁、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社团注册局提醒公众,在捐款或提供任何财务援助前,应先核实有关社团的注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