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巫统宣传主任拿督斯里阿莎丽娜表示,巫统严正看待总检察署立场前后不一致的问题。

她今日在文告中指出,高庭今日已发出居家服刑谕令,而纳吉的住所也根据1995年监狱法令宪报列为监狱。

“然而,在庭令发出后,总检察署却表示,为了明确法律问题,因此决定暂缓执行纳吉的居家服刑安排。”

她说,缴付罚款是落实居家服刑的其中一项条件,因此巫统认为当局有必要解释,为何偏偏在缴清罚款并获得庭令后,才公开提出法律诠释的问题?

她表示,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文,总检察长在特赦局的程序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因此,巫统认为,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总检察署必须就法律诠释问题是何时被发现一事,给予适当的解释。”

她强调,巫统尊重总检察长作为联邦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地位,但促请总检察署立即说明,暂缓执行纳吉居家服刑的法律依据。

“巫统尊重联邦宪法第42条赋予国家元首的特赦权力。有条件特赦谕令和高庭谕令都必须受到尊重,并依法落实。”

总检察署今日发文告通知,虽然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陛下已于今年9月18日批准纳吉有条件特赦,允许他在缴清5000万令吉罚款及遵守指定条件后,以居家服刑方式服完剩馀刑期,直至2028年8月23日,但目前仍有法律问题需要厘清。

文告称,争议的关键在于,纳吉缴清5000万令吉罚款后,究竟只是获准居家服刑,还是意味著SRC国际公司案件的所有刑罚,包括监禁刑期,都已经结束。

总检察署解释,根据第一种法律诠释,纳吉缴清罚款后,仍须服完SRC国际公司案件的剩馀刑期,直到2028年8月23日,只是服刑地点从监狱改为住家。

换言之,纳吉虽然可以回家,但仍属于服刑期间。

至于第二种法律诠释,则是缴清5000万令吉罚款后,特赦令便全面生效,意味著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案件中的所有刑罚,包括监禁刑期,都已经结束。

总检察署指出,这两种不同的法律诠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蔡民杰

蔡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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