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交通部正拟议修订现行法令,以规定犯下严重罪行的交通肇事者,需要向事故受害者或其继承人支付赔偿金。
交通部长陆兆福昨日以国会书面,回答伊党勿述国会议员仄莫哈末祖基菲里的提问说,政府一贯高度重视酒驾与毒驾的不法行径,并致力于全面有效地执行与落实相关法律。
然而,他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规定,决定每宗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提出何种适当控罪的权力,属于总检察长作为主控官的职权范围。
“因此,任何案件是否依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或《刑事法典》下的任何相关条文提出控诉与否,需由主控官根据案件的事实及案情进行评估后决定。”
另一方面,陆兆福提到,政府目前正研究《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的修订提议,以增设特定条文,赋权法庭判定触犯法令内严重罪行者,需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或其合法继承人支付赔偿金。
“从政策角度而言,有必要对进一步完善《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的规定,使国家道路安全框架不仅著重于惩处违法者,还能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更明确的保障机制。”
他表示,有关提议并非想取代民事诉讼、保险索偿、或任何其他受害者及家属可援引的法律途径。
“反之,此举意在从《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下建立明确的法律依据,让法庭在审理道路交通刑事案件时,有权命令违法者向受害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作出赔偿。”
他强调,交通部将持续不定期展开研究,以进一步全面强化国家道路安全框架,并检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下的相关法律条文,确保刑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同时发挥有效的阻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