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总检察署强调,政府在多宗备受瞩目的贪污案件中撤回指控,最后以复合罚款(Compound)的方式了结,并不是为涉案人士提供“免责通行证”,而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并经过多层审查后作出的决定。

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表示,只有当全面审判在法律层面或实际操作层面上不可行时,当局才会将反洗黑钱法令下的复合罚款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作为最后手段。

他指出,这些法律途径并非削弱问责制,而是在兼顾复杂的证据变化和人道主义考量的同时,确保国家资产得到及时追回,从而维护公众利益。

他表示,当局在决定是否为贪污案件提供复合罚款时,并没有硬性条规或任何固定公式。

他说,每宗案件都必须经过全面的证据审查,并与调查小组进行深入讨论,确认是否具备起诉或没收财产的可行性。

“若嫌犯或被告人提交了陈情书,则必须根据陈情书中的理由进行精确的进一步调查,以核实其真实性。”

根据《新海峡时报》报导,他此番言论,是针对马来西亚国际透明组织(TI-M)此前对国内贪污案件,越来越多以复合罚款方式结案的趋势表示担忧时,作出上述回应。

该组织也警告,若长期以来以罚款或和解方式处理案件,可能让社会产生“以钱解决问题”的观感,削弱反贪为设立,并影响公众对执法机构的信任。

撤控经过全面评估和多层审查

莫哈末杜苏基强坦言,尽管部分案件确实会在辩方提呈陈情书后出现变化,但陈情书绝不等于自动获得“免责通行证”。

他说,复合罚款是《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92(1)条文规定的其中一项法律机制,但这属于最后手段。

他说,当局只有在综合原有证据、补充调查结果、以及最关键的公共利益后才会作出最终决定。

他补充,控方在全面评估案件时,也有义务考虑更广泛的法律和社会影响,包括人道主义因素,如被告年事已高、健康情况恶化或极端个人情况等,同时权衡他们的配合程度和赔偿情况。

“尽管总检察署力求在适当且合理的情况下,在伸张正义的同时兼顾仁慈,但必须明确的是,当局绝不会偏离核心目标,即维护法治、遏制腐败并保障公共利益。行使仁慈是为了实现公平的结果,但绝不恶能以牺牲问责制为代价。”

提出复合罚款的准则和考量因素

莫哈末杜苏基提及,当局在贪污案件中决定是否采用使用复合罚款机制时,或考虑几个共同依据和标准,其中包括非法受益的门槛要求、证据链断裂与证人问题、以及文件及物证不足等。

他说,根据《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PUAA)下,只有在非法活动所得实际存在的情况下,当局才能根据该法令提出和解;例如在行贿案中,若嫌犯行贿,但他尚未产生任何非法所得,总检察署则不能在此案中提出复合罚款。

“另一个标准是经济和惩罚性威慑。复合罚款的金额通常会设定在远高于涉案实际贿赂金额,以确保强有力的惩罚力度,防止违法者获利,起到财务威慑作用,并最大限度地追回国家资产。”

他表示,当局还会考虑政府是否遭受不当损失,若公共资金或国家资产没有直接损害,那复合罚款就会被视为替代冗长刑事审判的高效且公平的选择。

他提及,证据缺口和证人问题也是其中一项考量因素,包括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后续发展是否严重削弱控方的胜算,如出现初期调查未涵盖的新证据、关键证人死亡或失踪、亦或是证人突然转变成敌对证人。

“当局还会考虑文件和物证方面的障碍,并权衡潜在证人可能面临的可预见困难、缺乏依据的书面证据、以及关键证物仍完全由被告掌握的情况。”

他补充,其馀考量通过复合罚款手段结案的因素还包括后勤和成本的不成正比、复杂的法律障碍、以及人道主义和公平因素。

什么情况下会撤控?

在询及何种情况会促使总检察署撤控时,莫哈末杜苏基则解释,尽管当局会确保在提起诉讼前至少能提出初步证据,但实际审判进程往往难以预测。

他说,贪污案件一般涉及多方人员,当中可能存在深层利益关系和隐形共谋;而随著审判推进,往往会出现新进展,证人供词转向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当这些后续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证据格局,导致控方无法再合理达到刑事案所需要的高标准举证责任时,我们就必须依法,本著负责任、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寻求撤回控状。”

他进一步强调,总检察署撤控的决策过程建立在完善的内部与外部制衡机制之上,并严格按照机构准则,以高度审慎的态度执行。

他说,任何撤控的决定都是经过严格且多层次评估的结果,绝非孤立决定。

他表示,反贪会的调查与检控部门会与总检察署内的专责单位通力合作,以客观评估在新出现的证据弱点下,案件是否仍具备法律可起诉性。

“在这一标准作业程序下,调查组再提出任何建议前,都必须事先解决辩方提出的疑点。第二,总检察署相关部门将审查调查报告,考量在调查中指出的薄弱环节存在的情况下,现有指控是否成立。”

“负责此案的副检察司和调查人员也将在作出任何决定前,向总检察署汇报情况。有关决定也将通报反贪会。若案件任何利益相关者对该决定不满,亦可向总检察署提出申诉来复审此事。”

暂无必要修订现有制度

另一方面,莫哈末杜苏基认为,目前尚未有需要去检讨或加强现有关于罚款、和解和撤控的指南,来提高透明度和问责制,因为现行法律框架和相关法定条文已属运作良好且有效的法例。

不过,他表示,总检察署致力于追求机构卓越,因此未来若有需要审查现有的标准作业程序和正当程序,当局将会对此事展开研究。

“任何此类调整都会直接影响刑事司法管理的生态系统,因此未来任何潜在的审查都将与其他相关机构,如反贪会进行密切磋商后进行。”

叶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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