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高庭裁定,政府于2023年将用于电子烟的尼古丁液体,从毒药清单除名的决定并不合理,并宣判3个公共卫生组织胜诉。

法官阿丽扎苏莱曼在宣读判词时表示,相关决定是在未充分谘询毒药管理局的情况下制定,因此同样不合理。

“该决定主要基于经济考量,目的是配合政府对含尼古丁液体的电子烟实施征税计划。尽管第一答辩人(卫生部)承认电子烟和电子烟液对健康有害,但仍作出这项备受争议的决定,以落实有关征税措施。”

她说,该决定在2024年公共卫生烟草与吸烟管制法令于2024年10月1日生效前,造成了监管含尼古丁电子烟产品的法律漏洞。

她也指出,国会从未打算让含尼古丁电子烟产品在该期间处于无法规管的状态,且向毒药管理局的谘询也仅流于形式。

她表示,时任卫生部长拿督斯里扎丽哈与毒药管理局之间并未举行线下会议,而在毒药管理局一致反对将尼古丁液体和凝胶从毒药名单中豁免后,双方也没有再展开进一步讨论。

“我直白地说,这几乎像是一项早已定案的决定。”

法庭也裁定,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6条文规定的谘询程序,必须是有意识、有意义、有目的和有效的。

提出司法检讨申请的3造为大马烟草管制理事会、儿童之声和马来西亚绿肺协会,并把卫生部长和联邦政府列为答辩人。

由于申请人表示,此案属于公益诉讼,因此不寻求堂费,法庭最终未对堂费做出裁决。

公共卫生组织的代表律师为沙慕加,而高级联邦律师哈菲扎则代表答辩人。

蔡民杰

蔡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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