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前首相署(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哈尼巴认为,以谋杀罪提控吸毒酒驾的涉案司机,是一项过重且过于严苛的做法。
他今日发文告表示,他很难理解为何此案会被视作蓄意行为,并认为当局根据《刑事法典》第304条文(误杀)或第304A条文(疏忽致死)、或是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相关条文来起诉涉事司机会更为恰当。
刑法第304条文涉及不构成谋杀的误杀罪,而第304 A条文则涉及因鲁莽或疏忽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他说,尽管酒后开车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通常会将致命事故定性为“过失杀人”或“疏忽致人死亡”,而非谋杀。
“恕我直言,在我看来,以谋杀罪起诉涉案司机的决定似乎过于严厉。”
他指出,此案的确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涉及的摩哆司机是3个孩子的父亲,且为了养家糊口而身兼数职。然而,他坚持认为,以过失致他人死亡的罪名提控涉案司机更为谨慎公正。
这场夺命车祸是于3月29日上午11时40分,发生在巴生皇城市政厅大厦后山的大红花西路路段。
一名20多岁的本地男子驾驶一辆本田轿车,当时疑为超越前方多辆轿车,驶入对面反方向车道,并与迎面而来的摩哆发生猛烈碰撞。
事故造成一名30多岁的本地摩哆骑士被撞飞,摔落在另一辆迈威轿车的车顶后,当场身亡。
警方随后对涉事司机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含有酒精及毒品成分,该嫌犯随后也遭逮捕,并于本月1日被控上法庭面对谋杀罪和吸毒罪,若罪成或面对绞刑。
总检察长丹斯里杜苏基也曾解释,当局以谋杀罪起诉涉案司机,是因为其行为具有极高危险性, 极有可能导致他人死亡。
他也引用《刑事法典》第300(d)条文指出,该条文规定,若一项行为在明知极有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或足以致命的伤害下进行,且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承担该风险,即可构成谋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