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行动党峇眼国会议员林冠英表示,内陆税收局因延迟退还多缴税款而须支付的每年2%赔偿金,实际上涵盖个人纳税人与公司纳税人。

林冠英今日发文告说,部分纳税人误以为,内陆税收局因延迟退还多缴税款而支付的每年2%赔偿金,只适用于公司或法人机构。

“事实上,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ACP)第111D条文,每年2%的赔偿金,同时适用于个人纳税人,以及公司或法人机构纳税人。”

林冠英解释,《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1D条文阐明,赔偿金是按日计算,并从以下规定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通过电子报税(E-filing):从报税截止日期后的第90天起
•通过邮寄或快递:从提交截止日期后的第120天起
•可获得赔偿金的退税,必须是源自以下税款的多缴部分:每月预扣税(PCB),分期缴税通知(CP500),公司应缴税额估算(CP204/CP205)

他说,有关退款程序是以自动化方式处理,并通过电子资金转账(EFT)直接汇入纳税人的银行户头。

“一般而言,内陆税收局在处理个人纳税人方面相当高效、迅速及负责任,确保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退款。因此,通常不会出现需要向个人纳税人支付2%赔偿金的问题。”

不过,林冠英指出,问题出现在内陆税收局延迟向公司或法人机构纳税人退还多缴税款的情况下。据估计,自2020年以来,近200万名公司或法人机构纳税人,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有的缴税款被拖欠长达5年,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令吉。

他说,如果截至2024年底,延迟退还的多缴税款金额达到300亿令吉,这意味着内陆税收局必须支付的每年2%赔偿金高达6亿令吉。

“而这6亿令吉仅是单一年度的赔偿金额。由于拖欠问题自2020年以来已持续5年,并且每年的数额各不相同,自2020年以来累计的赔偿金总额,极有可能远远超过10亿令吉。”

他表示,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内陆税收局及政府在法律上有义务支付这项每年2%的赔偿金。

“希望这项赔偿的支付不仅是为了维护法律(即所得税法令第111D条文),更是为了公平对待所有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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