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SUHAKAM)辖下儿童专员办公室强调,《刑事法典》第375(g)条下的“法定强奸”条文,目的在于保护未满16岁的少女,避免她们成为剥削或歧视的对象,而非要惩罚受害者。

该会今日发出文告解释,根据法律,未满16岁的少女在法律上,不具备同意任何形式性行为的能力。

“即使情况看似‘你情我愿’,法律仍然把少女视为受害者。”

该会续指出,其理由是少女在身体、心理及情感方面尚未成熟,容易受到操纵、哄骗或利用。

“因此,少女必须受法律保障,以避免二度创伤,并确保她们不会被指责或惩罚。”

该办公室指出,这项法律的惩处仅针对行为的男性一方,无论对象是成年人还是未满18岁的少男。

至于涉案少男,大马人权委员会认为,法律虽允许对其提出指控,但必须遵循儿童司法原则。

“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法令611)第91条,法院可下令将被裁定有罪的少年安置于核准学校(如Tunas Bakti学校)或感化院。”

该会提及,这一做法在追究责任的同时,也给予儿童改过的机会,避免其像成年人般受罚,但仍需承担责任并接受改造。

大马人权委员会重申,法定强奸条文反映了马来西亚对儿童最大利益的承诺,符合《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及《儿童法令611》的精神。

该会也呼吁,执法机关、教育工作者及社会大众应理解并维护这一原则,因为保护儿童是共同责任,每名儿童都应获得免于剥削的保障,以及安全、健康成长的机会。

朱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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