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2日讯)针对吉兰丹州总警长拿督莫哈末尤索夫警察总监建议,在法定强奸案件中,除了成年男性加害者之外,涉案的未成年少女也应考虑被提控, 公正党地不佬国会议员潘伟斯直言,这番言论不仅令人震惊,更显示莫哈末尤索夫对马来西亚性犯罪法律精神的严重误解,同时无视保护儿童的基本原则。
潘伟斯指出,根据《刑事法典》第375(g)条,与未满16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少女“表示同意”,仍然被视为强奸。
他解释,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并没有有效的同意能力。这是基于心理发展、认知成熟度和社会经验不足的现实考量,其目的并非在于审查“同意”的真假,而是防止成年人利用年龄、权力或情感操控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剥削。
潘伟斯也是公正党柔佛州副主席兼执业律师,今日发表文告,反对上述建议。
他说,根据《刑事法典》第375条文的定义,强奸仅被界定为男性对女性实施的侵入行为(“man penetrates against her will”)。换句话说,法律并没有承认女性可以成为强奸加害者,因此一个女孩不可能在法律上被判定为强奸男性。
“这一点清楚地表明,法定强暴的责任主体是成年男性,而非未成年女孩。法律设计的本意,就是要把责任放在有能力支配和操控的一方,而不是把本该受保护的儿童推上被告席。”
他表示,将未成年少女视为罪犯,不仅违反法律精神,也侵犯人道原则与儿童权益。在某种意义上,这更是对女性权益斗争的侮辱。
他抨击,上述建议没有任何法律基础,并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
“法定强奸法应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防线,而不是惩罚她们的枷锁。即使表面上看似‘你情我愿’,我们必须追问:一个孩子真的足够成熟去做出清醒的决定吗?她们是否理解可能带来的生理与心理后果?她们是否真正能够在没有胁迫、没有诱骗的情况下自由选择?”
潘伟斯指出,若把涉案少女当成被告,只会造成法律与人性的双重错误。这传递出危险的讯息:如果受害者没有反抗,或被成年男性的花言巧语欺骗,她们也算“有罪”。这样的逻辑只会加深社会污名,阻止受害者站出来,最后关上通往正义的大门。
他斥责,莫哈末尤索夫的言论不仅极不负责任,更凸显对性别、年龄和权力议题的误解。
“警方的职责应是保护弱势群体,而不是把她们推向被告席。如果这种错误观念不被及时纠正,我们的法律制度将沦为受害者的恐惧来源,而不是她们的保护伞。”
根据媒体早前报导,吉兰丹州警方建议,凡涉及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女性,也应一并受到法律行动。
丹州总警长莫哈末尤索夫指出,这项建议值得考虑,因为根据调查,丹州近90%的未成年强暴案其实都是双方自愿,而非被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