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少数例外如英国,现代国家都有一部成文宪法,而宪法也有较易修改的柔性宪法与修宪门槛高的刚性宪法,如美国宪法。至于大马联邦宪法则是具有易于修宪的部份也有难于修改的部份,如土著特殊地位。不论是柔性或刚性,宪法基本上皆是各国的基本大法;只是不同国家的宪法具体内容不尽相同,大马便是一例。

我国的联邦宪法是部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富有1950年代的当代马来亚特色;其中的关键内容并没有随著时代的变化而变动。

从页数来看,大马联邦宪法与印度联邦宪法一样长得像一本书。从内容上看,大马与印度的联邦宪法也有多处类似之处,如族群配额制,可以说印度1951年的联邦宪法是大马1957年独立宪法的参考样本。

我国联邦宪法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没有序言(premise),没有远大的理想,有的多是现实的交易与妥协,如华印裔族的精英代表华印族社会接受马来族特殊地位;马来语身为国语与官方用语;伊斯兰教是联邦宗教等;而马来族精英允诺放宽公民权申请条件。伸言之,这是一种交易行为,它不是一部基于远大理想,如人人生而平等的产品。之所以,当然有其特定的历史因素。

做为一种妥协的产品,它难免也具有一些相互妥协的成分,如宪法第3条文表明伊斯兰教为联邦宗教;可第4条文表明联邦宪法是联邦最高法律。那大马究竟是世俗国还是神权国?其次,第8条文表明人人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可第153条文又表明马来族享有特殊地位;其三,第8条文表明人人拥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可又限制非穆斯林对穆斯林宣扬其教;其四是,马来语是国语与官方用语,其他语文虽可教导与学习,可却不能使用于官方场合,那什么是官方场合?

这些妥协中有一条贯通的理路,那就是消极平衡思想,以马来族特殊地位而言,马来族在当公务员、高等教育奖学金、经商许可登与官方举办的商展中享有优先权,可却不能为此而剥夺其他族群的正当权益,如已获得的公民权或经商许可权等,既得权。可以说,这是一种防范性的平衡条款,尽管是被动与消极的,也算是一种消极平衡。这一消极平衡也见之于其他方面,如多源流学校与宗教信仰方面,可以称之为一尊多元。

族群输赢论

就马来族特殊地位而言,它其实本有限制的适用范围,而且仅限于公共部门而不及于私人领域。比方说,雇用公务员,发放许可证与高教奖学金或参与官方商展均不涉及民间部门。在印度情形也是一样,只是在印度,这个配额制还适用于国会议员与州议会、公共企业、公立大学等。也就是说,印度的适用范围比大马还广泛;只是它守著一个仅限于公共部门,而不涉及私人部门的原则。

大马本来也是守著这个原则,只是1969年五一三事件后出台的新经济政策则打破了这个公私分明的原则。在1970与1980年代,这个介入私人领域的政策,还具有一种族群输赢论的零和博弈思维,也就是此消彼长的损人利已思想,而其终极后果则是双输,也就是抑制了国家潜能的发挥。到了1980年代后期,吃到苦头之后,才对此做出一些调整。毕竟大家皆是同一条船上的人,不同舟共济,风雨同行,而硬要同舟共挤,只能是那船同归于尽。

就配额制而言,本质是基于补偿性公正原则而出现的政策,也就是说某类族群如印度的贱民,落后的部落民族或美国的印地安人与黑人或南非的黑人等,因历史上受到不公待遇,以致落后于其他较先进的民族或阶层,而必须给予特别照顾,才可能得以拨乱反正,得到翻身。从出发点看也是不无道理,问题是它不应是一种生来就拥有的群体权利,而是应限于特定的一代。这一代受益者脱贫脱歧视后,就应自力更生,把这权利让给社会上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群体,这才符合自然公正感,如发放生活援助金给B40(低端40%人口)。

整体上言,1990年代后,大马的政策是有所调整的,比1970-80年代合理;只是距离人尽其才,地尽其利,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用人唯才制还有一段距离。

扶贫扶弱政策是当代许多文明国家均有的公共政策,本身并不是问题。问题是其建立在什么基础上。在印尼,2006年后已不再强调土著与非土著之分;南非在2008年,国会也修宪让土生土长的有色人种如华裔享有土著地位;即被归类为黑人享有黑人所享有的一些特殊待遇。

在美国,1960-70年代黑人享有一些特殊待遇;只是1980年代后,这些政策多被削弱。这里也突显出,这是个具有争议性的课题。到了今天美国人还为此争论不休;只是在印度,配额制则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毕竟,选举讲究的是人头,而非道理,一旦涉及了个人的实利实惠,人通常就把个人利益摆第一位。这是人性。其后果之一就是立场先于是非。在深度分裂的多元种族、民族、宗教、语文国家,利益与立场先于是非的倾向更是突出,进而使选举民主成了两面刃。

孙和声

时事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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