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上诉庭判处一名男子家暴罪名成立,从即日起服刑10个月;法庭也裁定,鉴于罪行性质严重,不得减刑。
上诉庭法官慕尼安迪表示,法律必须优先考虑威慑作用及保护弱势受害者。
家暴不能用金钱和解
他在宣读判词中指出,若允许以8000令吉赔偿实现双赢,可能会造成一种“正义可以买卖”的印象,让富有的罪犯觉得可以通过金钱逃脱家暴的刑事责任。
上诉庭今日一致裁决允许控方上诉撤销高庭去年准许的和解罚款,并恢复此前推事庭对被告判处监禁10个月刑罚。上诉庭另二司阿兹曼及及海雅图阿克玛。
50岁被告扎米鲁丁被控于2020年9月13日中午,在雪州安邦柯莎花园(Taman Kosas)的一间公寓内对妻子娜兹拉家暴。
慕尼安迪指出,被告曾殴打受害者头部,在目击者面前威胁她,并将她踢倒在地,显示出暴力程度足以判处监禁。
被告原是在《刑事法典》第323条被控故意伤害罪,在此条文下最高可判一年监禁、2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然而,由于受害者是其配偶,控状被改为第326A条文,即对配偶、前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伤害,比之前条文刑罚最高可判刑期原本的两倍。
上诉庭也下令退还被告此前支付的8000令吉和解金,并即时发出拘捕令以便被告即日起服刑。
此案主控官为阿蒂卡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盘法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