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的司法实践里,NFA(No Further Action,无进一步行动)早已不是一个中性的程序用语,而是一种带有“政治重量”的结局。
问题从来不只是“有没有证据”,而是——证据落在谁身上。
赵明福案,是NFA的“轻”。
阿末扎希案,是NFA的“重”。
两者重量不同,但结局一致:沉默。
赵明福之死,并非没有司法结论。从验尸庭的裁定,皇家调查委员会一直到上诉庭,一路走来,到最后确认反贪会存在严重不当行为,甚至点名制度性失职和赵明福被一人或多人反贪人员致死之判决。
然而,十多年过去,没有任何人被提控。总检察署,给出的答案,始终是那三个字:NFA。我们被告知:“证据不足”。
如今,在阿末扎希案中,我们却看到了另一种更耐人寻味的NFA。案件审了四年,控方完成举证,高庭正式裁定表面证据成立,被告依法须自辩。
换句话说,这一次,不是“证据不足”,而是证据已经通过司法门槛。
但结果呢?
同样是——NFA。
这就形成一个极不舒服的对照:
赵明福案,被批评为“证据不够”,所以不起诉;阿末扎希案,证据“已经够了”,却同样不起诉。
于是问题来了:
那到底什么才算“够”?
如果连高庭确认成立的表面证据 (Prima facie case) ,都可以被一句“案件不宜继续”轻轻放下,那公众自然有理由怀疑:司法裁定是否已沦为可被总检察署决定覆盖的“参考意见”?
更危险的是,这种做法正在悄悄重塑社会对法律的理解。过去,人们担心的是“法庭会不会不公平”;现在,人们开始担心的是——法庭即使公正,也未必算数。
这正是NFA最具破坏力的地方。它不宣判无罪,却让案件终结;只需要交代“自相矛盾”的理由,却能彻底降温。连自己的网页也封锁了留言的功能。
它不像判决书那样需要理由,也不像上诉那样接受审视,只要发一张文稿 官宣却能决定一宗案件的生死。
赵明福案的NFA,让人民对“追责”失望;阿末扎希案的NFA,则让人民对“法庭”失望。
前者是正义未到,后者是正义被绕过。
政治干预讯号?
总检察署当然可以反复强调其宪法裁量权,但在一个法治社会,真正维系制度的,从来不是权力本身,而是解释权力的责任。尤其当案件涉及死亡、涉及权贵、涉及已完成的审讯时后的表面罪成,它NFA本身,是不是一种政治干预的讯号?
当NFA一次又一次出现在最受关注的案件中,人民最终会学会一件事:
不是所有案件都会走到判决,也不是所有证据都会等来答案。
而这,才是比任何一宗个案更危险的现实。
法治如果只在普通人身上显灵,却在关键时刻对一些权贵选择沉默,那么它已失去说服任何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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