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马来西亚媒体报道一名51岁巫裔妇女怀孕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事件不仅具有社会与医学层面的讨论价值,也对法医学实践中的风险评估与鉴别思维提出了重要提醒。在法医学里的传统认知中,高龄女性常被潜意识地视为“非妊娠人群”,然而医学事实表明,高龄妊娠虽属极罕见,但事实上仍然可能发生。
在马来西亚,所有孕产妇突然死亡(maternal death)的案件,均须进行法医解剖以明确死因。因此,这篇新闻提醒法医们:年龄本身并不能作为排除妊娠或孕产妇相关死因的充分依据。
根据国际及本地公共卫生定义,孕产妇死亡是指女性在妊娠期间或终止妊娠后42天内,因与妊娠或其处理相关的原因死亡,而该定义并不设年龄上限。
从法医学角度而言:是否属于孕产妇死亡,取决于是否存在妊娠及其相关病理生理改变,而非女性的实际年龄。因此,即便死者已年满50岁,在缺乏客观证据前,不应先验性排除妊娠相关死因。
医学文献显示,51岁女性自然妊娠的发生率极低,但并非零;若涉及辅助生殖技术,其妊娠可能性则显著提高。对法医而言,这意味著:“极罕见”不等于 “不可能”。
在尸检与死因分析中,即便未明确妊娠史,和孕产妇相关疾病仍应系统性纳入鉴别范围:
1.血栓与栓塞性疾病,如:肺血栓栓塞,妊娠相关高凝状态,羊水栓塞(即便在早期妊娠亦有报道)。
2.妊娠期高血压相关并发症,如:子痫前期,子痫,继发性脑出血或多器官衰竭。
3.心脏相关死因,如:围产期心肌病,潜在心脏病在妊娠负荷下失代偿,心律失常导致猝死。
4.其他妊娠相关情况,如:妊娠合并感染,早期妊娠并发症导致的内出血,产后出血(在产后不久死亡的情况下)
解剖前,对于50岁以上女性猝死个案,建议不以年龄作为排除妊娠的理由。50岁的妇女猝死案,法医仍然需要为死者进行尿妊娠检测,检查子宫。若没有进行尿妊娠检测,或是没有检查子宫,法医肯定会错过诊断妊娠。接下来,便是没有将妊娠相关的疾病纳入有可能的死因内。所谓一步错,步步错。最终法医将无法正确的判断出死者的死亡原因。
该51岁妊娠新闻的意义,并不在于改变医学规则,而在于提醒法医警觉潜在的认知偏差。当社会层面已出现明确案例时,法医在死亡调查中的“合理怀疑”应随之调整。
从专业角度而言,这类报道提高了对高龄妊娠的可接受性认知,也提高了在类似死亡案件中未充分调查妊娠状态的潜在法律风险。高龄并非排除妊娠或孕产妇死亡的医学或法医学标准。
在马来西亚的法医学实践中,任何女性猝死案件,只要在理论上仍存在妊娠可能,均应通过客观检查予以确认或排除。51岁妊娠个案的出现,再次强调了法医在死亡调查中保持开放性与系统性思维的重要性。在死因鉴定中,法医学应以证据为基础,而非以概率或刻板印象作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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