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交媒体被各种关于黄明志的传闻淹没——吸毒、哄人上床、派对用药、甚至“谋杀”传闻,版本众多,真假难辨。公众议论纷纷,情绪汹涌,而法律人看到的,却是另一幅画面:证据、要件、与合理怀疑。
根据报道,警方在扣留以及延扣大约一星期多后,允许黄明志保释外出。
笔者在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中,见过无数“公众舆论先行”的案件——媒体定罪比法院还快,网友的道德审判比检察官还凶。然而在法庭里,故事往往完全不同。
吸毒?哄人上床?提供毒品?都“有可能”,但仍属推测。目前网络流传的种种版本,缺乏官方确认。吸毒?有可能,但无确证。用“合作”名义哄人发生性关系?有可能,但无确证。派对用药后上人?有可能,但无确证。这些都只是侦查初期的讯息。警方仍在调查阶段,任何“定论”都为时尚早。
笔者曾接过一个委托,数名被告在被逮捕时,执法当局缴获大量毒品,且还做了记者发布会。但在庭审时,却无法证明这些都是被告拥有和控制范围(custody & control)。因此无罪释放。
在黄氏的“谋杀”案件,真正的关键,是当中是否涉及导致他人死亡的责任。这,才是刑法中最核心的问题。
从笔者的刑事辩护的角度来看,以现有资讯,谋杀(Murder)的可能性极低。谋杀通常具备3个要素:1. 该人有意图导致死亡或该人有意图造成足以导致死亡的伤害;2.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死亡,并仍然实施该行为;3. 该人以造成身体伤害为目的,且该伤害按一般常识必然致命。
黄明志并无明显的杀人意图,也无谋杀惯性,更没有任何因杀人获得任何利益。单从行为逻辑与人格特征来看,谋杀的构成要件非常难成立。
误杀?不完全不可能。相对而言,误杀(Culpable Homicide Not Amounting to Murder)的角度较为现实。根据《刑事法典》第304(b)条,若检方能证明:1. 被告进行了违法行为(例如提供毒品);2.他知道该行为具有危险性(毒品可能致死);3.该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即使无杀人意图,仍可构成误杀,最高刑罚为十年监禁及罚款。
这一点,执法当局可能没找到任何导致该台湾网美死亡的原因,与黄氏的做为有任何关系,因此至今还没有进一步的行动。
笔者更关注的是舆论的法庭,与真正的法庭。这起事件目前仍在调查。警方尚未决定是否追加谋杀或误杀控状。然而在网络世界,“舆论法庭”早已开审。人们在留言区中扮演检察官、法官与陪审团,制造另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
娱乐圈的公众人物,常常活在聚光灯底下,也活在放大镜之下。他们的每个动作、每段关系、甚至一则模糊的传闻,都能被演绎成罪证。但法律并不听八卦的声音。法律讲究证据、逻辑与程序。舆论沸腾的背后,是刑法的冷静与克制。
有趣的是,很多网民似乎对这种“堕落与惩罚”的故事上瘾。我们厌恶毒品,却热衷围观吸毒者的崩坏;我们批评滥交,却偷偷享受性丑闻的戏剧性;我们高喊要公义,却在真相未明前,先享受了猎巫的快感。
这或许不是个别事件的问题,而是集体心理的投射。名人丑闻,成了社会宣泄焦虑与道德优越感的出口。但当一个社会习惯了“先判后审”,真正的正义就会变得廉价。
黄明志是否有罪,不该由网民决定,而该由证据与法庭裁决。笔者不为他辩护,也不为他定罪。笔者只想提醒:在任何指控面前,真相是需要被证明的,而不是被相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