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在东马的一宗死亡案件。死者是一名13岁的女中学生,被发现倒卧在就读宗教寄宿学校宿舍楼下。死者相信是从3楼坠下,被发现时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第二天去世。警方已经著手调查,不排除坠楼案和校园霸凌有关。

根据死者父母的说法,死者去世后,当晚就进行下葬。并未进行尸检,也没有人建议这么做。如今几个星期过去了,家属委托律师,向总检察署申请召开验尸庭,以厘清孩子真正死亡的原因。

这确实是可行的。因为根据马来西亚刑事程序法第339条文, 总检察署可以指示地方法官magistrate就任何死亡事件召开验尸庭以查明死亡原因。第335条文阐明,若验尸官认为需要由医生检查死者遗体以查明死因,可下令挖掘遗体,并指示医生对遗体进行解剖。

遗体已经下葬几个星期了。这个时候掘墓验尸还有意义吗?个人认为,虽然已经几个星期了,但是肯定还可以为这宗案件提供很多资讯。

这种情况下,是必定要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的。通过解剖,法医可以确定死者的死亡是否是坠楼。坠楼死亡的案件,我们可以情况看见,遗体内部器官出现加速和减速伤痕。比如:两边肺部和肾门区出血,膈下血肿,主动脉横断等等迹象。若遗体出现这些伤痕,表示死者从高楼坠下。

其二,通过遗体外表检查,法医也可以知道遗体身上是否有不符合坠楼导致的伤痕。这一点就比较困难。因为遗体已经开始腐烂。困难不代表不可能。所以法医需要详细,仔细检查。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和坠楼不符合的伤痕,就有可能和霸凌有关。

另一点我个人认为需要追究和检讨的就是,为何死者去世当下,警方没有要求解剖?

这是令人匪夷所思的。因为警方调查一宗死亡案件,是根据马来西亚刑事程序法进行。马来西亚刑事程序法第329条文阐明,有5种死亡情况,警方需要深入调查。这包括:自杀,意外,他杀,死因不明,猝死。这宗死亡案件最初是坠楼。坠楼,有可能涉及自杀,意外,或是他杀。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警方在调查死亡的过程当中,就必须根据刑事程序法第330条文,要求法医为遗体进行解剖,查明死亡原因。

这是清楚写在刑事程序法里面,而非像死者家属所说,需要有人建议尸检。这是司法解剖。警方有权要求医院进行解剖,不需要家属的同意。如果当初警方直接要求解剖,就不会有今日家属需要委任律师向总检察长申请召开验尸庭,掘墓验尸。

另一个可能就是,警方没有接获医院的通知。没有人向警方投报,导致遗体下葬后,警方才接获通知。如果是这样,那有可能是医院的疏忽。在医院工作的医护人员,不管是在急诊部,病房,停尸房,或是验尸房,只要是可疑的案件,就一定要向警方投报,由警方调查清楚。

身为一名法医,在法医部工作多年。以前经常会收到很多家属反对警方开出的解剖请求书。然而时光流转,国民的知识水平逐渐提高,了解自己本身的权益,反而很多时候,会主动向警方要求医院为遗体进行解剖,找出死亡原因。因为家属不想死者不明不白的离开人世间。我认为这才是一个有责任的做法,给逝者最后的尊重。

陈然致

目前任职双溪毛糯医院法医,解剖超过1000具遗体,坚信凡走过必留下痕迹,透过检验遗体,找出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让真相一步步被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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