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27日讯)砂妇女、儿童与社区福祉发展部将与1名身穿熊装﹐据称一直出现在古晋某交通岛附近路段的男子取得联系。
砂妇女、儿童与社区福祉发展部部长拿督斯里法蒂玛陈赛明表示﹐其将指示官员寻找该名据信经常趁著交通繁忙时期﹐在实都东路一带向驾驶人士索要钱财的男子。
她续称﹐身处在繁忙路段不仅将危及个人安全﹐也将对路过的车辆构成危险。
她同时指出﹐在马来西亚﹐向民众乞讨或募捐﹐乃是在多项法令下遭到禁止的。
她也为此列出几项适用于类似情况的法律﹐包括1977年贫困人士法令(183法令)第3(1)条文。
“该条文授权警方无需逮捕令就可逮捕任何在公共场所乞讨的人。”
她说明﹐“贫困人士”的定义﹐包括任何无明显生活来源或无法令人满意地说明自身情况﹐并被发现在公共场所乞讨﹐无所事事的人。
她还提及﹐1955年轻微犯罪法令(336法令)第14条文则规定﹐在公共场所乞讨属违法行为﹐而被定罪者可被判处罚款高达1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个月的刑罚。
她也透露﹐该些利用或强迫儿童乞讨者﹐就或将在2001年儿童法令(611法令)下遭到起诉。
她说﹐该法令的第32条文规定﹐任何人导致或允许儿童进行乞讨均属于违法行为﹐并可因此被判处罚款高达5000令吉﹑或监禁最高2年﹐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被发现乞讨的儿童﹐也可能被福利部接管收留。”
她表示﹐根据1959/63年移民法令﹐涉及乞讨或索要钱财的外籍人士可被逮捕﹑提控和驱逐出境﹐因为那被视为是违反了移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