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日讯)中国一名在北京工作的张姓保安员,在被公司安排到某工厂担任保安后,每天工作24小时,一日晚上保安的女友到保安室与他发生性行为时,他突然猝死,保安儿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人社局驳回,儿子不满提出诉讼,一审及二审确定保安公司败诉。

深圳新闻网报导,张姓保安于2014年2月7日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同年9月30日被公司安排到顺义区某毛织厂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为该厂门口的保安室,工厂已不再经营。

同年10月6日下午12时许,张男将女朋友接到保安室约会,未料当晚在与女友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意外猝死。

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1日出具《关于张老三死亡的调查结论》和《鉴定结论书》,认定张男是猝死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他的儿子随后于2015年12月18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惟人社局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他是在谈恋爱约会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儿子对此表示不服,认为由于父亲是整个厂区唯一的一名保安员,被强制工作24小时,因此与女友约会也只能在保安室进行,应属于休息的范畴,故突发疾病死亡应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向公司提起诉讼。

他称,“我父亲作为成年男性,其有感情需求也是正常的,其与女朋友谈恋爱也是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应当属于休息的范畴,且在此过程中也未离开工作区域”。

对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姓保安执勤地点和住宿地点均为毛织厂门口的保安室,而其死亡已经调查认定是猝死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因此保安位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应予撤销。

公司不服上诉后,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蔡秀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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