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无疑是值得肯定的民主程序之一,但民主最核心的价值,正在于维护个体的权益,包括其不危及其他个体(若危及其他个体则另当别论)的生命、思想、言论、行动、信仰、文化等自由。是以,为了避免出现可能的“多数暴政”,涉及权益,尤其个体之“基本”权益的课题,实在不适合交由公投来决定。

其实,多年前国内也有人提出为该不该实行单元教育举行公投,由于这明显涉及个体接受其他源流教育之权益(文化权),所以笔者是反对的,而且这反对并非从特定社群的利益出发。本国实在不必为了满足某些文化或国族单元主义者的偏执,甚至排他的理想及议程,而借极其可能“释放”多数暴力的公投,来否决个别群体通过特定教育系统来保存和发展其特殊文化和认同的权益。

同样的,在涉及宗教信仰的课题上,任何社会都不应动辄举行公投,否则很容易即授予宗教多数者从单元、刻板的角度和立场来为整个社会制定其理想中具规范性的意识形态“乌托邦”,以至直接或间接地否决、限制了宗教少数者(包括无宗教信仰者)选择其他生活方式的权益。

现代社会本该严守政教分离原则,但若交由民众对宗教介入公共领域和事务之课题举行公投的话,那恐怕“宗教国”会更快实现。

至于最近闹哄哄的废除死刑课题,某些人也主张为之举行公投,坦白说,恐怕会为本国开了危险先例。笔者认为死刑之废不废除,到底已触及个体的基本权益——即生命权,若草率、大而化之地交由“民意”来决定,恐怕会逐渐衍生出大家最后都不敢想像的结果。

反省公投暴力

毕竟,若民意可以决定个体的生命权的话,那其他基本权益更甭说了。虽说民主应当尊重民意,然若所谓“民意”选择歧视、克扣,甚至剥夺少数群体的基本权益,那就有违民主了。

易言之,若允许公投轻易决定个体的基本权益的话,那今天支持某样公投者,改天就有可能沦为另一样公投所释放的多数暴力的受害者。如说今天支持公投废死的同性恋者,改天可能会发现自己要面对同性恋该不该被禁止、取缔、“改造”的公投了。职是之故,先搞清楚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益,为如此权益规定可免于多数暴政的制度保障(比如法令、公民教育等),在任何社会都是极为重要的。

惟遗憾的是,本国一向贫乏的人权教育显然导致许多人沦为“权利盲”,结果不仅令自己成为受害者,甚至也转身变为加害者。乃至,一些集体侵权行为还公然顶著“公平”、“正义”、“民主”、“神圣”、“道德”、“爱国”、“爱教”等之名。总之,“仓促”的公投,有可能也只是一种反民主的集体侵权行为,诚不可不慎!

郑庭河

南京大学哲学宗教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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